刘先生系驻马店市正阳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房屋一套。2006年12月,刘先生获得了该套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7年,后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此套房屋。
当地的征收工作开始后,刘先生考虑到土地征收补偿中牵涉到众多的法律问题,需要专业的拆迁法律知识。只有委托律师,才能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刘先生遂决定委托圣运律所的律师代为维权。
2018年5月,刘先生在诉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开庭时,得知县国土资源局早在2016年8月作出《关于废止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刘先生认为,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此公告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以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作出的《关于废止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县国土资源局在作出公告时没有告知刘先生起诉期限,也没有证据证明刘先生应该知道起诉期限;同时,县国土资源局认为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登记时存在错误,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错误的事实。
据此,县法院作出了判决撤销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作出的《关于废止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法律点评】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针对刘先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公告废止的情况,首先要做的就是撤销废止公告,在诉讼过程中,出庭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撤销了《关于废止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另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收回是有法定的流程的,详细流程为:
1、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
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拟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依法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
2、履行报批程序
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公告
根据《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告方式提前六个月告知土地使用者。”此公告期各地规定有所不一,如上海市规定为3个月。
4、下达收回决定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期满以后,国土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收回使用权的主体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被收回主体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5、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6、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这一补偿原则应以市场评估作价为基本原则,评估时应当注意土地使用年限、用途等基本情况,科学合理合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额。
【典型意义】
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涉及国有土地收回原本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及详细的操作流程。
但是,现实情况下,协商收回的方式,补偿问题往往成为最为关键的一环。开展国有土地回收工作应充分考虑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尤其需要从项目落地开始就应当启动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补偿方案的拟定,依法给予补偿,对于维持社会稳定,促进国计民生具有积极意义。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