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周林跟着包工头金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包的装修工程中干拆除工作。一天,周林在干活时不慎从二楼摔下,受伤严重,光医疗费就花了20多万。金某在支付了10万元后就不肯再掏一分钱,建筑公司也表示不会付钱,除非有法院判决。无奈之下,周林的妹妹周莉只能到法院帮哥哥起诉,要求金某和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立案之后,她得知到致诚公益可以免费帮助农民工,就赶来求助。
办理完援助手续后,律师先帮周林申请了伤残鉴定。鉴定机构确认周林为二级伤残,律师根据相应的赔偿标准起草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为庭审做好准备。开庭前一天,周莉说有证人可以出庭作证,律师详细询问了证人的情况,确定他没有被诱导作证,证词内容是真实的,证人表示出庭陈述和他写的书面证言是一样的。
第二天开庭时,金某主张他和周林之间是承揽关系,他不应承担责任;建筑公司则主张周林并非自己所雇,与己无关。进入举证质证环节时,没想到证人突然改口说自己是受雇于周林,这与之前书面证词中所述他与周林都是受雇于金某完全不同,并且,证人还说工具都是由周林提供的。证人“反水”让律师措手不及,律师当即向法官提出,证人出庭陈述与书面证词不一致,不应认定。排除了一份有利证据使周林处境不利,更糟糕的是,金某提交了一份写着“承包款”的收条,主张双方系承揽关系,周林由于已瘫痪并未出庭,而周莉在紧张之下认可了收条签字的真实性。庭审很明显对周林非常不利。
庭审结束后,律师仔细整理了思路,案件的最大争议焦点就是金某与周林之间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周林虽是受雇于金某,但缺乏有效的证据;金某主张双方是承揽关系,依仗的其实也只是反水的证人证言,至于写着“承包款”的收条,并不能证明双方就是承揽关系。律师仔细回想庭审经过,想起证人曾提到:在没有干完活的情况下,金某给他结了工资。如果证人是受雇于周林的,为何金某会给他结工资?而且,金某在庭审中说,他在施工前告诉周林,要先进行其他项目施工,最后拆除楼梯扶手。这说明金某对周林的工作是有管理的,而承揽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管理。
从庭审中证人和金某的陈述中,律师发现了对周林有利的细节,在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法院认可了周林与金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判决金某支付173万赔偿金,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如果农民工朋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留存证据就非常重要,比如出入证、工作服、与包工头的微信聊天截图、电话录音等,一旦发生事故后可以拨打报警电话,民警的调查笔录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北京致诚公益律师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