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郭润涛
现在我们将日常生活中人们互相争斗的行为叫做“打架”。然而,“打架”一语,并非古而有之。古人将人们互相之间的争斗叫做“相打”,法律上则称之为“斗殴”。大约在明清之际才有“打架”的说法,多见于清代康熙年间形成的文献。康熙之后,“打架”一语才流行起来,尤其在小说中,不仅将斗殴行为称之为“打架”,连日常生活中互相争闹也称之为“打架”。
康熙《章丘县志》载《弭盗条约》(康熙二十九年)云:“禁招帖打围扰民。东省习俗强悍,好勇斗狠。更有弁劣、赀郎、豪家子弟,私养马匹,架鹰牵犬,趁集贴帖,自某地至某处,彼此约订日期,名曰打大围。百十成群,作践田畴,争胜打架,伤人肢体,致干人命,大为不法。”(卷十)此文说“争胜打架”,意思与今天所说的“打架”一样。成书于康熙年间的《福惠全书》,有“禁打架”一条,干脆将以下情况称之为“打架”:“夫词讼当官审出,两造邀集亲友中之恶少,以及种田佃户、街市游手,各藏短棍、铁尺、金刚圈等类,即于衙门前互相凶殴。每有打伤负重,另补人命新词者。无论南方北地,往往皆然,殊为恶俗,可恨之甚。”与《章丘县志》所谓山东省的“打大围”一样,《福惠全书》特别说到:“近日吴越州邑,有等无赖少年,并纠合绅衿不肖子弟,焚香歃血,公请教师,学习拳棒。两臂刺绣花纹,身服齐腰短甲。狐群狗党,出入茶坊酒肆;蜂游蝶舞,颠狂红粉青楼。闻他人有不平,便指报仇而恣抢夺;忤伊凶于一盻,辄为攒殴而折股肱。号称太岁,名曰打降。”(卷一一)可见,这种纠众闹事、互相凶殴的现象,各地有不同的名谓,但皆可称之为“打架”。
乾嘉之时,山东人郝懿行作《证俗文》,释“打降”一语云:“俗谓手搏械斗为打降。降,下也,打之使降服也。方语不同,字音遂变。或读为打架,盖降声之转也。”(卷六)郝氏说,“打架”是“打降”的音转。这也就是说,“打架”一词是由“打降”一语而来。“打降”在当时读作“打将”(去声)。“将”与“架”一音之转,音别为字,就写作“打架”。现在我们在“打架”“吵架”“劝架”等词语中,尤其是“劝架”一词中,对“架”字作争斗解。其实,这个“架”字原本并无此义。
“打降”之“降”,郝懿行说读“将”(去声)。他又引《尔雅·释天》关于“虹”的记载,再引《经典释文》的解释,说“是知虹有绛音”。“绛”字现在读如“将”,但这不是它的古音。《康熙字典》载:《广韵》《集韵》《韵会》《正韵》皆注为“古巷切,音降”。这样似乎又绕回来了。《康熙字典》载“降”的读音:“《广韵》:下江切。《集韵》《韵会》《正韵》:胡江切,音缸。”又引顾炎武《唐韵正》说:“古音洪”。《唐韵正》卷一云:“《广韵》:去声,古巷切。巷,古音閧。古巷反,当音贡。按:降字与虹霓之虹同音。《诗》:‘实虹小子。’郑康成读户江反。户工音洪。……今人不识降之音洪,反读虹为居浪反矣。”这个解释,与前述郝懿行的说法一致。郝氏说:“今东齐人呼虹若酱,即绛声之讹。”他以此说明“虹”读作“酱”的语音变化,并说这是讹读。虽然他没有直接说明“打降”的“降”本来应读作何音,但多少说明“打降”原本不读“打将”。
与郝氏差不多同时的苏州人顾公燮,撰《丹午笔记》(原名《消夏闲记》),也有“打降”一条,谓:“康熙年间,男子联姻,如贫不能娶者,邀同原媒,纠集打降,径入女家抢亲。其女必婿亲扶上轿,仍以鼓乐迎归成亲。又讦讼者,两造各有生员具公呈,听审之日,又各有打降保护。故曰打降之‘降’乃‘行’,非‘降’也。善拳勇者为首,少年无赖,属其部下,闻呼即至,如开行一般,故谓之‘打行’。今则功令森严,此风不兴矣。”顾氏直接说,“打降”的“降”字写错了,当作“打行”。顾氏说得很清楚,之所以叫做“打行”,是“如开行一般”。这“开行”的“行”,是行业的“行”。这个“行”字的读音,在今天江浙等地的方言中,还与投降的“降”同音。明人陈第说:“降,古音洪,后人有用入阳韵者。”阳韵的“降”音,为“胡江切”。这个音,与“打行”的“行”很接近。《康熙字典》载:“行,《集韵》:寒冈切,音杭。《类编》:列也。”在今天江浙等地的方言中,“打行”的“行”与“投降”的“降”,读音相同。而在明清时期,在这个地方的方言中,“行”与“降”为同音字,把“打行”写成“打降”是同音关系。康熙《崇明县志》卷一四“风物志”就这样解释:“崇邑向有打行。‘打行’者,云打为行业也。又名‘打降’,犹降伏之降也。”
清朝初年,苏州人褚人获撰《坚瓠集·壬集》卷二也有“打行”一条。此条引《亦巢偶记》云:“打行,闻兴于万历间,至崇祯时尤盛。有上中下三等,上者即秀才贵介亦有之,中者为行业身家之子弟,下者则游手负担里巷无赖耳。三种皆有头目,人家有斗殴,或讼事对簿,欲用以为卫,则先嘱头目,顷之齐集,后以银钱付头目散之,而头目另有谢仪散银钱,复有扣头,如牙侩然,故曰行也。鼎革以来,官府不知其说,而吏胥又不晓文义,改作‘降’字,但此辈惟得钱为人效力耳,何尝欲人之降。此予少时所亲见,今此字久而不变,故记之。”《亦巢偶记》记述“打行”一名的由来,说是当时有人帮助人家斗殴,或人家有讼事,他们去“保护”当事人,人家得事先付钱,事后还要酬谢,“如牙侩然”,也就是顾公燮所谓“如开行一般”。康熙《苏州府志》卷二一“风俗”记载:“市井恶少,恃其拳勇,死党相结,名曰‘打行’,言相聚如货物之有行也。”可见,“打降”本作“打行”已无疑问。
在当时苏、松一带,不仅流行“打行”,还流行“访行”,是都市中一些人的一种生意。明人王锡爵撰《邑侯熊公去思碑》云:“嘉定士风清嘉,为吴中最。而民间独多桀黠不逞之徒,什伍为辈,强生事端,苦怯诈愚,横行都市,其祸甚于盗贼,谓之‘打行’。直指使按行郡县,禽治豪强,其势不能无所寄耳目。而嘉定奸人常勾引为之窟宅,意欲有中伤,或取人贿赂,为之报怨,则窜姓名于其中,饰以赃罪。一经逮系,上人虽悟其非辜,亦终不得纵舍,谓之‘访行’。”(万历《嘉定县志》卷二〇)可见,“访行”之人“取人贿赂,为之报怨”,也作为一种生意来做,王锡爵所说是万历年间流行于苏、松一带的情况。与王氏同时的苏州人娄坚,在《乞礼朱熊王公于名宦呈词》中说:“又以恶草不除则嘉禾不殖,始剪打行之凶横,继绝访行之中伤。”(《学古绪言》卷二〇,康熙刊本)说的也是嘉定知县熊密的事。王、娄二人皆将“打行”与“访行”并提,说明当时对横行于都市的“打”和“访”之类的事,皆以“行”相称。
将“打行”改写成“打降”,《亦巢偶记》说是入清之后的事。前引康熙《崇明县志》就记载“又名‘打降’”。但从方志记载的情况看,明代末年,“打降”的写法已经出现。天启《海盐县图经》有“戒打降”的表述。(卷六,“食货”篇下,附保甲火夫事宜,谕俗十二戒)崇祯《嘉兴县志》卷一五“里俗”也有“迺若打降恶少,饮血结盟,十百成群,一呼毕集”的记载。这说明在“打行”的发生地,或者在同一方言区内,明代末年就出现同音异写的情况。
“打行”之风,兴起于明代嘉靖年间,比《亦巢偶记》所说为早。《明世宗实录》记载,嘉靖三十八年(1559)十月间,在苏州城内发生了一件耸人听闻的事件。当时,浙江馀姚人翁大立,以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苏州、松江诸府,严厉禁缉号称“打行”的恶少。当翁大立至苏州驻札时,诸恶益惧,于是“相与歃血以白巾抹额,各持长刀巨斧,夜攻吴县、长洲,及苏州卫狱,劫囚自随,鼓噪攻都察院,劈门入之。大立率其妻子逾墙遁去,诸恶乃纵火焚衙廨,大立所奉勅谕符验及令字旗牌,一时俱毁。诸恶复引众欲劫府治,知府王道行督兵却之。将曙,诸恶乃冲葑门,斩关而出,逃入太湖中。”(卷四七八)《实录》记载此事前如此叙道:“苏州自海寇兴,招集武勇,诸市恶少,咸奋腕称雄杰。群聚数十人,号为‘打行’‘扎火囤’,诓诈剽劫,武断坊厢间。”这说明苏州“打行”之风的兴起,与当时防御海寇有关。隆庆《长洲县志》卷一《地理志》“风俗”条亦云:“近缘倭夷倔起,遂有超距翘关者出焉。家匿亡赖,户结博徒。过屠肆以磔人,入娼家而使酒。游闲群聚,名曰‘打行’。”此所谓“海寇”“倭夷”,即通常所说的“倭寇”。明代“倭患”主要发生于嘉靖中期。蔓延到南直隶地区,大约在嘉靖三十年之后。是时,官府除动用原有的卫所军御寇之外,还在城乡推行保甲制,编练民壮,以守卫家园。因为卫所军不堪任用,官府征调客兵来浙直地区参与御寇,还在民壮中编练乡兵。但乡兵、客兵及卫所军主要用于抵御沿海来犯的海寇,本地城乡治安尤其是政权所在的县、府、司城的守御,则主要依赖民壮或民兵。而像苏州这样的“天下都会”,为财富聚集之处,其安危既为官府所重视,也为民间所关心。所以,一旦形势吃紧,除官府从各县抽调民兵之外,民间也自发招集青壮少年,组织成守御力量。这种由民间自发募集的“武勇”,就是“打行”的起源,时间上当在嘉靖三十年之后。
在起初十馀年时间里,毕竟不是随时都作战斗状,馀闲之时,招集在一起的武勇,利用他们的拳脚功夫,横行市井,武断坊厢间,已成为社会问题。巡抚翁大立未到苏州,就声言严惩,可见问题已很严重。然以“打”为一种专业或行业,当在倭患平息之后。嘉靖四十二年以后,苏州乃至南直和浙江,倭患大致平息。其后,原来由官府编练的民兵开始裁减,民间自发招集的称之为“打行”的组织,也相应解散。然而,正如官府仍然保留大量的民壮额员,这些招集而来的“打行”人员,也部分地留在城市之中。他们本来凭借的就是一身的武勇,加上多年训练,舞拳弄棒成了他们赖以谋生的本事。这些当年招集的“打行”之人,在从事几年甚至十馀年的打行生涯之后,也很难再回到原先的生活。他们留在城市中,或者本来就是城中市民,“打”的本事,便成了他们的一种优势。只要有人斗殴或者纠纷,他们便会积极介入,获取生活来源。这种情况,当时官府不是不清楚,但开始时这些人都算是有功于城池社稷之人,官府也只好睁一眼闲一眼。官府的“姑息”,为以后其成为地方之害,埋下了祸患。
从本文所引述的几条资料看,“打行”之风似主要与诉讼有关。“诉讼”也称“词讼”,一般不包括人命、盗贼等重案,而指所谓户婚、田土、钱债、斗殴等寻常事件所引发的控告和应诉。明朝原先不鼓励民间动辄越级上访,《明律》中有“越诉”一条,要求民间诉讼必须从里甲开始,尔后再由县衙门起,一级级地循序渐进。尤其是所谓寻常事件的纠纷,要由里甲中的里长、老人等调解裁决,不能动不动“将矛盾上交”。自明代中叶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的纠纷、冲突层出不穷,里甲已无法解决错综复杂的矛盾。而在官府,除小部分难以理断而又不重要的事件发还里甲处理外,大部分诉讼事件,官府也都积极处理。个中原因,除官府需要以“实心”行“实事”的理念之外,还有一个现实因素,就是财政上的需要。官府需要通过对诉讼事件的裁决,来获得行政经费(如文书簿票的纸张、送往迎来的公费)和赈济需要的粮食款项等。这些费用,本来自有来源,不足部分则从诉讼事件的“罚赎”来获取。民间和官府两个方面,共同促成了诉讼事务日益增加的局面。而这种局面,为一种依附性行业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打行”主要体现在为诉讼双方“站队”,以作威势,或者“用以为卫”、“打降保护”。这看上去还不算野蛮。其实,这样的架势难免双方在衙门前互相凶殴。而在明代万历年间,“打行”之参与别人的诉讼,其行为殊为恶劣。万历《嘉定县志》卷二《疆域考下》“风俗”记载:“市井恶少,恃勇力辩口,什伍为群。欲侵暴人者,辄阴赂之,令于怨家所在,阳相触忤,因群殴之,则又诬列不根之词,以其党为证佐,非出金帛厚谢之不得解,名曰打行。”万历《常熟县私志》卷三“恶俗”也记载:“讼之家,倚势不足,更募打行。卒遇则殴,有所谓隔年拳者,或逾年死,或逾三年死,《洗冤录》所不载。即子孙明知受毒之由,何门诉也。”可见,“打行”之人,赚的是诉讼一方的钱,而施之以打击报复。当然,诉讼的另一方,也可以雇请别的“打行”,以成均势。但这种看上去像现代黑社会那样的作派,放在任何时代都是极其恶劣的风气。
本来“打行”的专业是打人。既然是打人,挨打也就难以避免,但这毕竟不是主动被人打。明末清初,居然出现了一种专门代人受杖的“打行”。太仓人陆世仪在代友人所撰《姑苏钱粮三大困四大弊私言》一文中,述及“四民之弊”云:“更可笑者,闻太仓近日增一‘打行’,盖征比急迫,聊以代杖耳。官杖每日数千,里民不胜其苦,倩人代杖,每板必要二钱,民之穷饿者多赖此以活。遂有奸民从而垄断,特开行面,四方群趋之。”(《桴亭先生诗文集》文集卷五)官府征收地丁钱粮,其中有两个环节:一是催征,例由里长负责;二是比较,由官府负责。官府将催征钱粮的任务下达于里长之后,按照规定的限期,进行比较。比较就是分明钱粮的完欠情况。里长要按照限期,赴县衙门去“听比”。如果所限的任务没有完成,照例要受“杖责”。由于总是完不成每限的催征任务,总是挨板子,且太过频繁,里长们就雇人代其受杖。
大抵到明末清初,“打行”所从事的范围就不止于介入诉讼、参与纠纷,只要能赚到钱,他们什么都可以干,社会民众也不得不依仗于他们。康熙《嘉定县志》卷四“风俗”记载:“市井少年,什百为徒,逞其拳勇,名曰打行。私立名目,一倡百和。凡撇青、抢亲、扛抬、紥诈,非得此辈不兴也。撇青者,或有宿愤,号召其徒,腰镰执梃,三五为群,花禾方长,乘机割刈,青野如洗。抢亲者,见平民有女,辄持双烛茶叶投其家,其家惊避,反指赖婚。甚有群不逞,持火执械,黑夜突入人室,负其女至半途,舁之而去。迨讼之官,则云断合不断离,可惧也。扛抬者,或匹夫匹妇,一朝小愤,投环赴水,并非威逼,地方亡赖即拥多人,乘机搬抢,投告有人,设处有人,甚有乞儿饿妪,僵死风雪,不逞之徒,冒认处故,白地起波,不待简验,其家已破。凡此皆打行之煽毒也。至于纵酒肆、博报仇,睚眦张威閧斗,又其馀事。人之罹其毒者,隐忍退避,莫敢声扬。间或闻之当事,又有大力者为之奥援,庇护免脱,此若辈所以横不可制也欤!”事情演化至这样的情形,离受到更为严厉打击的时间也就不远了。就在康熙年间,清朝更为严厉地打击“打行”之风。清朝比明朝更严厉的地方是,不仅剪除首恶,而且颁行一系列禁令。所谓“功令森严”,此风大约在康、雍之际渐渐消亡。
“打行”因御倭而起,主要发生在南直隶和浙江等地。本来为守家护园,系特定形势下的产物。可是,形势已变而流毒尚存,且演化成一种“得人钱财,替人消灾”的邪恶势力,这或许是当时人所始料未及的。在明代后期,它与北方的“响马”等齐名,官府屡禁难止。崇祯年间,祁彪佳巡按苏、松诸府,即对苏州的“打行”实行严惩:“廉其稔恶可杀者四人,械于衢,集乡三老询之曰:‘是可杀否?’乡三老曰:‘可。’即又询诸观者曰:‘是可杀否?’观者曰:‘可。’
于是抡大棰……操棰一棰至死,验之陈其尸。”(《东林列传》卷一一《祁彪佳传》)这样的严打,不可谓不严厉,但并未禁绝“打行”之风。而当辽东事起,又有人想起“打行之人”原有守护家园的作用,提出征用“打行之人”,以及北方的“响马”等,前赴辽东拒敌。这种想法,听起来似乎是用其所长,但正如熟悉“打行”的苏州人陈仁锡所言:“夷患时有,而纪纲必不可紊。若遂欲用打行、百子会、响马以拒敌,是率天下而夷也。”陈氏疾言,这种做法“不唯不可行,亦不可言。不唯不可言,并不可名”(《无梦园初集》劳集一《正名遏乱》)。利用社会上的邪恶势力,来承担保家卫国的重任,无异于引火烧身,不要说不可行,连说都不能说,想都不能想。
自清代中叶以后,虽然“得钱而为人效力”、武断坊厢间的人与事依然存在,但以“打行”为名的恶俗已不再存在。至乾隆年间,连知道“打行”之事的人都不多。《四库全书》辑入娄坚的《学古绪言》,原文几处“打行”,皆改为“打降”。高攀龙的《高子遗书》,也都作了相应的改动。这些改动,暴露了四库馆臣也已“不知其说”。而当“打架”一语流行之后,“打降”一词则掩没不彰,较少为人所用。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历史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