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不久,张先生将开发商起诉至雁塔区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暂定截至2017年10月20日)1.4万余元,并从2017年10月21日起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每天128.67元直至达到交付条件并实际交房时止,并承担达到交房条件并实际交房之前的物业费。
地铁置业辩称,其已按合同约定发出了交房通知,是张先生拒不收房,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便逾期交房有开发商的原因,但张先生支付房款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故应从开发商收到全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张先生所主张的违约金明显高于损失,依法应予减少。
法院审理认为,因张先生于2017年9月14日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2017年6月30日之后,根据约定,开发商向张先生交付房屋的时间应顺延至其付清全部房价款之日。
涉案房屋至今尚未取得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尚不具备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交房条件,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8月20日共43748元。
关于地铁置业所说的违约金约定较高,法院认为,违约金除了弥补损失,还有一定的惩罚性,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涉案房屋至今尚不具备交付条件,其违约行为明显,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双方的履约情况及过错程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并不存在过高的情形。
对于开发商的反诉,法院认为开发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先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的违约行为。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地铁置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3748元,驳回了张先生其他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了地铁置业的全部反诉请求。
□9月3日《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