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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交易对手、警惕骗子骗货

时间:2024-10-28 02:54:14

防范买方否认交易给中国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中国信保专家通过分析两宗美国买方否认交易案,给出了三点建议:警惕中间商业务;要求拉直买方付款路径;核查提单信息需谨慎

2016年上半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简称:中国信保)分别接到两起针对同一美国加州公司(下称“加州公司”)的报损案件,支付方式均为OA50天,金额均为USD70万左右,出运前均未收取预付款,出运后均未收到“买方”任何回款。

中国信保案件处理全过程

接到案件后,中国信保立即委托当地渠道进行追偿,加州公司向律师否认签署过两涉案项下合同、否认收取两涉案项下货物。针对此情况,中国信保继续开展了多维度的调查工作。

第一,限额买方否认交易并报警。

加州公司表示涉案业务系由一家在纽约注册的与其同名的公司(下简称“纽约公司”)盗用其名义订购的,其已向当地警署报警。后加州公司进一步说明,由于清关的纽约公司在提货后没有缴纳货物清关的关税,而纽约公司就关税事宜在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向加州公司追偿欠缴关税,故加州公司在保险公司提供的文件中发现了相关的文件(包括纽约公司向报关行签发的授权书和纽约公司的海关担保书),并知悉存在同名的纽约公司冒用其名义事宜。

经律师调查,在公开的企业登记信息中确实能查询到一家在纽约注册的与加州公司同名的公司,谷歌地图显示该注册地址上是一间居民住宅。律师通过各种方式无法联系上该纽约公司。经了解,美国各州均有独立的公司注册体系,故会存在跨州同名公司的情形,但注册号各不同,属于不同的公司实体。

第二,合同由中间人单向操作。

经比对,两案的“合同”版本相同,“合同”上的“签字”和“盖章”均近似。其中一案的被保险人提供了“授权书”,“授权书”显示“加州公司”授权香港A公司代表其进行采购”,“授权书”上的“签字”和“盖章”与“合同”上的近似。两被保险人均表示,贸易过程中其未与“加州公司”直接联系,订单均系通过中间人Y先生获取,Y先生与S小姐联系,并反馈S小姐为“加州公司”的代表,且后续工作由D小姐接手。经查,企业提供的S小姐的邮箱为后缀是gmail的私人邮箱。后中国信保与被保险人共同面见中间人,中间人Y先生表示,S小姐、D小姐为“加州公司”员工,但其一直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调查过程中,中国信保及被保险人已无法联系上S小姐,后中国信保通过企业提供的D小姐联系方式与D小姐取得联系,对方称自己并非“加州公司”员工,也未取得“加州公司”授权,只是受他人之托参与交易。

第三,货物被纽约同名公司提取。

涉案海运提单显示的收货人名称拼写与“加州公司”和“纽约公司”名称一致,部分提单显示的收货人地址即为“纽约公司”注册地址。提单上显示的通知收货人外,同时通知一自然人(名字与联系方式与企业反馈的D小姐一致)。

经联系涉案提单显示的货运公司,对方表示实际收货人凭“纽约公司”出具的授权清关文件提货。

第四,企业与限额买方无贸易合作往来和历史资金流转记录。

此两案项下,被保险人在贸易过程中均未与加州公司进行过直接联系,也从未收到过来自加州公司的付款。即在未核实交易对手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开启了所谓的“贸易合作”。

综上,由于两涉案项下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存在疑问,被保险人向加州公司(限额买方)主张“贸易债权”存在明显困难。

启示与思考

第一,警惕中间商业务。

出口企业在贸易中宜直接与买方建立贸易关系,避免被不怀好意之人冒用买方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对于缺乏业务来源,暂时只能依赖中间人获取交易机会的企业,在充分认识风险的情况下,为尽可能减少风险,提出四点建议:一是采取中间人作为贸易掮客,收取介绍费和佣金,但中间人不参与贸易直接沟通的方式进行;二是选择有信誉的、有资信的中间人,警惕突如其来的巨额订单;三是如迫于无奈,贸易沟通只能通过中间人进行的,宜先充分核查中间人的代理身份(提供有明确来源的真实有效的授权文件);对订单文件、发货指示函件等关键性贸易执行文件,均应核查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例如可要求中间人提供原始来源邮件等,以确认相关指示系由实际交易的买方有效发出);四是务必通过公开途径获取买方的准确联系方式,并与买方直接联系以确认贸易关系。切忌轻信中间人的自证文件,防范贸易欺诈风险;五是对于已经有一定交易历史的此类交易,宜定期与买方进行联络,确认贸易关系的存续,核对账目,防止中途发生未预期的风险。

第二,要求拉直买方付款路径。

对于中间人参与的业务,拉直与买方的付款路径也是侧面印证贸易关系的一种方法。一方面,面对首次合作的新买方,为识别买方身份,可以要求新买方以自身账户付一笔预付款,金额可不限,目的是通过付款路径辨识买方实际名称是否与中间人表述的一致;另一方面,合作过程中持续有直接来自买方的付款,也是验证贸易背景的一种方式。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也只能作为考察贸易背景的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并非判断真实交易的唯一标准。出口企业需同时采取其他方式核查贸易背景并留意付款地址是否与买方相同等。中国信保也曾遇到部分欺诈案件项下,相关人利用在其他国家/地区开立与买方拼写方式相同的银行账号欺诈出口企业的情况。

此外,在有中间人参与的业务项下,即便贸易背景真实,也容易出现付款纠纷、中间人卷款潜逃等情况,因此,资金流转宜直接在出口企业和贸易买方之间进行才更能保护出口商利益。

第三,核查提单信息需谨慎。

作为货物交付的核心凭证,提单发货人、收货人信息建议与贸易买卖双方保持一致,审慎进行更改,以降低交易风险。其中,收货人信息除拼写一致外,还要留意收货人的地址是否与注册信息存在明显差异,通知人信息是否是有权收货的个人,如有疑点,务必及时与买方核实,并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清楚,避免货财两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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