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个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平台事先应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在发布信息时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平台接收到举报、投诉后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平台可有序引导个人与慈善组织合作,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名义变相开展公开募捐。
对于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行为,草案规定,捐赠人应明确受赠主体及履行时限,按协议履行义务。捐赠人承诺时未明确履行时限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承诺。
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且不存在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例外情形的,慈善组织或其他受捐人可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9月1日《法制晚报》周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