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1日,因痔疮发作疼痛难忍的张志强来到太原市某医院就诊。肛肠科门诊大夫诊断他患有环状混合痔、肛乳头肥大等症状,安排他进行痔疮手术。第二天上午,张志强在医院门诊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后,张志强觉得排便困难,医生说这是因为肛门的伤口还没有恢复好,伤口愈合后就好了。可是随后几天张志强却觉得排便越来越困难,到了10月20日晚上,他因腹胀疼痛、大便解不下来,不得已在吃了通便药后才勉强排出来。
手术前因为痔疮的原因就有排便困难的症状,可是万万没想到做完手术后症状不但没有缓解,反而加重,张志强不得不再次来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其肛门已经变得严重狭小,需要再次进行手术。张志强对当地医院已有抵触心理,因此选择到天津市一家医院做了肛门狭窄松解术,术后病情才得以缓解。张志强觉得之前的手术失败,让自己不得不承受痛苦,医院应当负责任。为此,他咨询律师后到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为九级伤残后,就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4万余元。
太原市某区法院判决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张志强损失11万余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没有经过医疗过错鉴定就作出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判决医院承担责任。
得知医院上诉后,张志强经人介绍来到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援助。律师向张志强详细了解了案情,查找了相关的诊疗规定和法律法规,分析了一审判决书和医院的上诉理由,整理了自己的答辩意见。
律师认为,虽然一审法院没有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这是因为医院病历记录不全并且有后补病历现象,导致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如果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此,法院无须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即可直接推定该医院有过错,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可了律师的意见,认为一审法院曾委托北京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该鉴定机构表示,因病历是后补的,无法进行鉴定,因此才退回了鉴定委托。二审法院再次判决医院应当承担责任,责令医院向张志强支付11万余元的赔偿金。
律师提醒: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患者在签字确认后有权获得一份。如果医疗机构有伪造、篡改或者毁灭病历资料的,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其有过错。
□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闫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