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黄先生的家人帮黄先生将寻乌县国土资源局和寻乌县文峰乡政府起诉到法院。黄先生表示,自己确实与两被告签了补偿安置协议,但自己有多年严重精神病史,签订协议时正处于病发期,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例》《诊断证明书》等证明,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8月23日期间,黄先生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寻乌县国土资源局、寻乌县文峰乡政府共同答辩,坚持认为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其认为黄先生签订协议时逻辑思维清晰、表达流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情形。
2017年10月,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为黄先生进行了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黄先生的外祖母就有精神病史,他初中时因神经衰弱休学两次,之后每隔一两年就有一段时间狂躁或抑郁,2017年4月开始有暴力倾向,家人劝时他则手持菜刀或镰刀威胁家人,家人计划带他去广东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
鉴定意见书还显示,黄先生的妻子反映说,黄先生经常无缘无故发脾气,多疑、妄想、幻想,发病的时候就逼着自己去信用社贷款给他花,还曾三次持刀试图自杀,幸亏求救于邻居才得以幸免。同村6名居民也证实,黄先生经常惹事,2017年清明节至暑期狂躁症再次发作,无论是扫墓还是宴会,只要在场就会无事生非、胡言乱语,摔杯砸碗甚至打人。
为此,鉴定机构认为,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8月23日期间黄先生为患病期,其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被告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原告的房屋并未纳入寻乌县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报批范围,被告对原告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并与之签订协议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土地房屋征收涉及原告的重大利益,原告签订协议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患病期,签订协议的行为与其精神健康状况显然不相适应。现原告主张与被告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江西省龙南县法院判决确认协议无效,黄先生返还拆迁补偿安置款149万余元。黄先生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目前当地政府部门正在力求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黄先生家的拆迁事宜。
□9月22日《法制晚报》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