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任海涛
[摘要]古籍点校作品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不是著作权领域的常见问题,却是疑难问题。正因其疑难而卓显影响重大。分析并且处理好古籍点校作品的著作权,对于实践中的特殊类型作品的著作权司法保护具有指导意义。具有独创性是作品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充分必要条件。独创性应从作品的表达中寻找判断。文章以一般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为指引,从整理者对古籍作品整理体例的独创安排、考证、选取史实,以及进行独创的组合、编排而使得古籍能够恢复原貌并便于今天的读者阅读理解等方面分析了古籍点校作品的独创性。因此古籍点校作品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具有可版权性并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点校结果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古籍点校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也并不意味着对古籍本身实施了著作权保护。在判断古籍点校作品的独创性时,必须坚持具体作品具体分析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古籍点校独创性可版权性
[中图分类号]G23[文献标识码]A
一、古籍、古籍整理与古籍点校
1.古籍的范畴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中国和中华民族是世界上唯一拥有连贯、完整文字记载历史的国家和民族。上下五千年,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华大地产生了浩如烟海的文献典籍。目前,仅是北京大学图书馆,就收藏了古籍善本15000余种,其中珍稀品种及版本超过了5000种。从2007年“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实施以来,已经有9859部古籍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150家藏书单位成为“国家重点古籍保护单位”。[1]
古籍涉及的门类繁多,包括文学艺术、语言文字、历史、出土文献、哲学宗教、科学技术等。以经、史、子、集四大部为代表的中国古籍是中华文明的无价瑰宝,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也是炎黄子孙引以为荣并值得进一步发扬光大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
要讨论古籍点校作品的可版权性,首先应对古籍的概念加以明确。古籍就是古代典籍,泛指古书。[2]本文讨论的古籍专指中国古籍。对于中国古籍的定义,有学者是这样概括的:中国古籍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图书,即1911年辛亥革命以前编撰出版的图书;1911年以后至1919年“五四”运动以前编撰出版,凡内容涉及古代学术文化,采用传统著述方式,并具有古典装帧形式的图书;以少数民族文字编撰出版的古籍图书;外国人在古代中国编撰出版的与中国思想学术有密切关系的著译图书。[3]
古籍历来没有标点,大多数古籍也没有分段。在古籍的传世过程中会产生多个版本,各个版本的文字都有差异,除了古今字、通假字、异体字、俗写字,还有各种原因造成的多字、少字、错字、错简、倒误等情况。特别是唐代以前的古籍,由于没有发明印刷术,古籍的流传完全靠手工传抄,更容易形成文字的歧异。要使得这些古籍能够在现代的读者群体中传播,就需要对古籍进行整理。
2.整理权是一项著作权权利
著作权法上的整理是对一些散乱的作品或者材料进行删节、组合、编排,经过加工、梳理使其具有可读性。[4]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二项曾明确规定了整理是一种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该项规定,古籍的校点、补遗属于对作品的整理。
著作权法上的整理既包括整理不享有著作权的材料和著作权已过保护期的已有作品,还包括整理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已有作品。对于受到保护的已有作品,作者既可以自己整理,又可以授权他人整理。整理应体现已有作品的思想,对文字进行修改,对缺失的内容进行补正。整理的目的在于使公众便于阅读。
著作权法上的整理不完全等同于本文要讨论的对古籍进行的整理。毋庸置疑,古籍整理的核心是整理,但是古籍整理作品的外延要大于一般的整理作品。
由于整理是一种使用作品的方式,因此整理作品的权利即整理权应该属于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了十六种明确的著作财产权,以及一种兜底性著作财产权。虽然没有将整理权明确列举为一项著作财产权,但是在《著作权法》的其他条款中多次规定了整理权的问题,比如第十二条就规定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显然,整理权应属于一项著作权权利。[5]
3.古籍点校的界定
(1)古籍整理与古籍点校
古籍整理,古已有之。公认的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整理古籍,起始于公元前26年,即汉成帝河平三年的刘向校书。清代乾隆皇帝钦定《四库全书》,则标志着古籍整理的历史发展到了一个重要阶段。[6]1949年以后,在传统古籍整理的方式中,增加了现代方式的标点、分段、校勘等整理手段,古籍点校始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古籍整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籍整理是一项学术工作,需要整理者具有文字学、历史学、版本学、目录学、考据学等多方面的学识学养。从学术意义上说,古籍整理分为广义上的古籍整理和狭义上的古籍整理。
广义上的古籍整理是对古代文本、古典文献的学术重构。有学者认为古籍整理是对原有的古籍作种种加工,而这些加工的目的是使古籍便于今人以及后人阅读利用。超越这个领域,如撰写讲述某种古籍的论文,以及撰写对于某种古籍的研究专著,尽管学术价值很高,也不算古籍整理而只能算古籍研究。[7]学者提到的加工,主要包括影印、标点、校勘、注释、今译、辑佚、索引、资料丛编等形式。
在所有的古籍整理方式中,融合标点与校勘的点校,是当代通常采用的古籍整理形式,也是最基本、最切合实用的整理方式。其他更进一步的整理方式如今注、今译等,往往是在点校的基础上完成的。在整理出版古籍时,为了保证质量,原则上都应该对古籍先进行点校。
因此,狭义上的古籍整理是专指以点校方式对古籍进行的整理,即整理者在某些古籍版本的基础上,在对古籍的文意作出准确判断的前提下,运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依据文字规则、现代通用标点规范,对照古籍的其他版本和相关史料,对古籍原文划分段落,加注标点以及对古籍内容修改、补充、删减的选择和编排,并撰写校勘记。整理后的古籍与后世研制的语法具有相通性,便于现代读者阅读理解。
(2)古籍点校整理不同于编辑加工整理
古籍点校也是一种加工,但古籍点校与编辑加工整理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古籍点校可以体现出整理者的独创性劳动,而编辑加工整理只是技巧性劳动。
独创性劳动获得的智力成果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技巧性劳动当然也产生智力成果,但其成果不是作品。如何区分著作权领域的独创性劳动和技巧性劳动,关键看行为人是否投入足够的智力。
古籍点校工作具有艰巨、复杂、长期性的特点,是一项严肃的学术工作。确定体例,诸本对勘、考证史实、补遗正讹尤其困难。整理者在整理过程中,如果不投入足够的创作性活动,是无法完成对古籍的整理工作的。一部高质量的古籍点校作品问世,整理者往往会付出很大的精力。
编辑加工整理是对已经决定采用的书稿进行统一体例、修改润色过程的总称。编辑加工是对作品所作的纯文字性的加工润色工作,主要解决的是图书出版环节中的技术性问题,总的要求是消灭差错。古籍点校中有“校”,编辑加工中也有“校”,但不能将古籍点校与编辑加工混为一谈,因为此“校”非彼“校”:编辑加工中的“校”指校对、校订而非校勘。校对任务单一,即对原稿负责,检查并消灭一切排字上的错误,保证校样和原稿一致;校订是订正作者在引文、事实、数据等方面的差错。同样的,编辑加工中的整理是为使书稿符合排版要求而进行的技术性加工,包括统一体例、用字用语、书写格式,描清字符,撰写出版说明等,这与对古籍进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显然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1990年《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和第三十四条使用了“编辑”一词,第十四条还规定了编辑作品,根据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一项的解释,“编辑”是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显然1990年《著作权法》中的“编辑”即是“汇编”的含义。[8]我们在这里讨论的“编辑”,是该词在汉语中除了编选辑录之外的另一层含义,也是日常语境中最容易使人联想到的含义,即出版社的工作人员对稿件进行的文字性修改和加工。这一点体现在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项中,该项对“出版”的定义是: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
由此可见,从某些技术手段的运用来看,古籍点校与编辑加工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之处,但是编辑加工不会出现对作品内容的校勘、安排、设计、编排这样的判断和选择。显然,与整理者在古籍点校过程中可能付出的独创性劳动不同,编辑加工是经过职业训练的专业人员完成的,是图书出版环节中的组成部分。我们承认古籍点校出版中的编辑加工者,也应当是具有丰富古籍学识的人,但是由于工作性质不同,编辑加工者并未对古籍的整理付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劳动,因此他们的智力成果只能受到邻接权的保护。而付出独创性劳动的整理者,其古籍点校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古籍点校作品的独创性
在判断古籍点校作品是否具有可版权性时,核心要素仍然是判断古籍点校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古籍点校作品事实上已经具备了可版权性的法律基础。因为著作权法允许使用注释、翻译、汇编、整理这样的手段来创作作品,也不禁止创作时完全利用公共领域的知识和资源。因此当古籍点校作品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构成要件时,就应当认定其具有可版权性。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部古籍点校作品具有独创性并不代表所有的古籍点校作品都具有独创性,在古籍点校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上,我们还应当坚持“具体作品具体分析”的出发点。
1.客观因素决定了点校者必须投入独创性劳动
古籍点校的目的在于让现代人可以阅读古籍作品。整理者在对古籍进行点校时,是否投入独创性劳动来获得古籍点校作品,往往并不以整理者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受到诸多客观条件制约的。以下客观因素决定了整理者在点校古籍时,必须投入独创性的劳动。
(1)古籍的版本差异
随着岁月的嬗递,同一部古籍会产生许多不同的版本。这些不同的版本,往往给一部书造成了卷帙分合之异,内容多寡之差,以及版刻优劣之别。整理者必须考证不同的版本,以达到最优选择。
(2)古籍内容的错讹
古籍在流传过程中,不仅有可能出现脱简、错简,更会出现衍文、脱文、讹文等现象。整理者应当作出判断并进行校补、校改。
(3)古汉语与现代汉语在表达方式上不同
古汉语在形、音、义、语气方面,在字、词、句及篇章结构上,均与现代汉语有着重大区别。[9]整理者的标点必须准确体现原意。
(4)古籍点校标准的要求
古籍点校的目的在于使今人能够阅读古籍。只有符合特定标准的点校,才能实现帮助读者阅读、理解古籍的目的。因此古籍点校是一项具有标准的学术工作,底本选择、校勘体例、标点和分段体例、参校范围、判断和取舍标准、校改尺度、表达方式均要遵循古籍点校的基本规范。
2.独创性的判断原则
对于原创作品和大部分演绎作品而言,其独创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就古籍点校作品而言,其独创性并非一目了然,难以直接做出判断。对古籍点校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在遵循判断作品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基础上,还应结合古籍点校作品的特点,适用如下判断原则:
(1)普通人原则
整理者整理古籍的目的在于使古籍点校作品能够被现代的读者阅读、理解。而普通读者往往都是没有经过古汉语的专门学习。因此,在判断独创性时,应从普通读者的角度出发,而非专家、学者的角度。
(2)比对原则
判断古籍点校作品的独创性,要在古籍点校作品的表达中去寻找。因此应在古籍与古籍点校作品之间进行表达方式异同的比对。
(3)整体原则
应当将古籍点校作品的表达作为一个整体来判断,不应将标点、分段、校勘这些表达人为地割裂开来。对于古籍点校作品,单独看某一部分的点校可能没有意义,但当把点校作为整体组合起来看时,就有可能产生新的表达效果。
(4)举足轻重原则
在判断独创性时,应考虑整理者所做的整理工作,对于整个古籍点校作品的功能而言,是否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能仅仅起到了微不足道的作用。
(5)与众不同原则
与众不同指的是表达方式上的不同。判断一部古籍点校作品的独创性,需要看这部作品是否具有独特的表达,从而与其他古籍点校作品,或者与其他可能的古籍点校作品形成与众不同的表达方式,最终在整理者与古籍点校作品之间建立唯一的身份联系。
3.独创性的判断步骤
依照上述标准和原则,在判断一部古籍点校作品的独创性时,往往应按如下步骤进行:
首先是直观的感受。将古籍作品作为判断古籍点校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参照物。把古籍作品与古籍点校作品放在一起,作内容上、版式上的对照比较,看是否发生了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的程度是否巨大。
其次是对事实的了解。针对同一部古籍,在待证古籍点校作品之前,是否有其他的古籍点校作品发表过。鉴于古籍点校作品的特点,是否首次发表,应该成为判断其独创性的重要事实依据。
再次是具体的发现。在排除古籍点校作品中的公共知识要素以后,看是什么原因导致古籍与古籍点校作品之间产生了显著变化。这种原因是否由整理者独立进行的创作性智力劳动生成,而不是剽窃了他人的智力成果。
最后是法律的判断。分析在古籍与古籍点校作品之间发生显著变化的这种表达方式是否存在多种表达的可能性,是否体现出了整理者与众不同的独特之处。如果存在多种表达的可能性,可以认定该表达具有独创性。
4.独创性的具体表现
要讨论古籍点校作品独创性的具体表现,就要明确古籍点校作品的表达方式。古籍点校作品的表达方式既包括标点、分段、校勘的综合使用,又包括点校体例的选择、安排。整理者通过对点校体例的独特设计,组合运用标点、分段、校勘等古籍点校手段,使内容零散的古籍得以为现代人阅读,在这个过程中,体现了整理者独创的选择和编排。因此,古籍点校作品的独创性就体现在整理者对点校体例的独创安排,以及如何考证、选取历史事实,并且按照整理者的思想对这种选择进行独创的组合、编排之上。
虽然对古籍的点校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同或类似,但具体点校内容的选择和编排,通常会受到整理者个人知识水平、文学功底、史学知识、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及客观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而有所不同。这种不同是整理者独创性思维的体现,也是区分不同古籍点校作品的关键。
如同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不同的整理者在进行古籍点校时,标点、分段不可能完全一样,校勘结果更不可能一致。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华书局与天津电子出版社等关于点校本“二十四史”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古籍点校包括对古籍加注标点、划分段落、撰写校勘记等。从古籍点校工作的内容来看,一方面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史知识,了解和掌握相关古籍的历史背景、有关历史事件的前因后果等情况,并具备较丰富的古籍点校经验,因此,不同的古籍点校人员对于相同的古籍文字内容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和选择,形成不同的表达方式;另一方面,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在整理古籍时必须力求正确地理解古籍,因此,必须仔细推敲,尽量使整理后的古籍与原古籍表意一致,以便于现代读者阅读理解。从不同的古籍点校人员的最终成果来看,虽然对于某些特定的内容可能会形成不同的表达方式,也可能会形成相同的表达方式,但其中都会包含古籍点校人员凝聚了创造性劳动的判断和选择,并非简单的技巧性劳动。[10]
5.校勘与校勘记
校勘是指用同一部古籍的不同版本和有关资料加以比较,审定原文的正误、真伪,是古籍点校的关键所在[11]校勘是古籍点校最常用的方法和最重要的工序,整理者用不同版本及有关文献资料对同一种书进行比较核对,以考订其文字的异同和正误,加以判断和选择,并改正其底本的错误或只写成校勘记。校勘的方法很多,有对校、本校、他校、理校、参校等。校勘是结果,是整理者在版本学、目录学、校勘学等基础上反复斟酌、研究考证得出的结论。校勘不同于机械的校对,就在于整理者有所选择,有所判断。选择底本、选择校本、选择异文均体现出了整理者的判断和选择。因此在古籍点校作品中,校勘最能体现出作品的独创性。校勘可能是整理者自身的研究成果,也可能是利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但显然校勘的过程判断和结果的选择、安排不是公共知识的简单堆积。
校勘记,简称校记,顾名思义就是古籍校勘的记录。用校勘记来反映古籍校勘的工作,是一种较为普遍沿用的形式[12]校勘记对各版本文字异同,对内容、引文的异同和校改情况等进行交代,说明版本依据,记录整理者对上述问题的按断或疑似语。校勘记是体现古籍点校作品文献价值的重要手段。校勘记的种类一般有三种,包括只罗列异同,不加按断的异同校;带有整理者怀疑之辞,而无明确判断的疑似校;带有整理者判断之语的按断校。
校勘与校勘记是一体的关系,不可分割。校勘考验整理者对底本、校本的比较判断能力与对史料的理解程度;而作为校勘的说明和记录,校勘记无疑使读者一册书在手就等于这部古籍的主要版本同时在握,使得读者能够准确使用古籍点校作品,以保证学术研究的质量。作为一个整体的校勘与校勘记,对古籍的传承具有无与伦比的贡献作用。因此不能说只有整理者撰写的校勘记才具有独创性,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从逻辑上讲,承认校勘记受著作权法保护,就是承认了校勘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且只使用校勘而不用校勘记加以说明,是完全不符合古籍点校规范的,这样的古籍点校作品将使人无所适从。
三、古籍点校作品的特点
1.恢复古籍原貌并使之便于今人阅读
古籍点校作品的这一特点是由整理古籍的目的决定了的。古籍点校作品的目的在于方便现代人的阅读,使公众能够读懂古籍,而不是对古籍的改编。恢复古籍原貌并不是指古籍点校作品与古籍在表达上的一致,而是力图准确把握古籍的原意。对古籍的标点、分段、校勘,就是在准确把握古籍的原意。
在追求把握作品原意这一点上,古籍点校作品与翻译作品相似。严复对翻译作品“信、达、雅”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古籍点校作品。
2.古籍点校作品是整体作品
对古籍进行点校并未产生新的古籍。古籍点校作品点校的内容与古籍内容是具有整体性的,不能单独地看待对古籍的点校部分,而应该将点校部分和古籍内容作为古籍点校作品的整体内容统一对待。
3.古籍点校作品和古籍作品是各自独立的作品
古籍点校作品是利用古籍作品进行再次创作完成的作品,它来源于古籍,又不同于古籍。因为古籍点校作品与古籍在表达方式上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因此,二者是各自独立的作品。
4.公认质量上乘的古籍点校作品逐渐成为现代通行版本
一部体例完善、校勘精到、标点准确、按断信实的古籍点校作品,会被社会公认为质量上乘之作。这样的古籍点校作品将逐渐取代古籍,成为现代通行的标准版本。比如,中华书局组织顾颉刚、唐长孺等百余位一流专家学者,历经20余年整理完成的点校本“二十四史”,以其符合现代古籍点校学术规范的标点、校勘和便于阅读的印装形式,已经为国内外各界公认为点校精当、质量上乘,从而取代历史上的武英殿本、百衲本等诸多古籍版本之“二十四史”,成为现代通行的最权威的标准版本。[13]
四、古籍点校作品的法律属性和著作权保护
1.法律属性
古籍点校作品是一种特殊的文字类型的演绎作品,特殊性表现为古籍点校作品具有整理作品与汇编作品的双重法律属性。
首先,古籍点校作品是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著作权法列举的作品类型中的一种,也是最常见的作品类型。文字作品是作者通过文字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包括小说、散文、诗歌、议论文、学术文章等诸多体裁。
其次,古籍点校作品是文字作品中的演绎作品。演绎是一种在对已经存在作品进行的使用中带有独创性特征的智力创作行为,这种使用现存作品所改编出来的作品具有明显的独创性特征。[14]
演绎作品不是著作权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一个学术理论上的概念。一般是指利用原作品进行再次创作而产生的新作品。实践中,演绎作品大量存在。演绎创作的方式主要包括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等。对作品进行演绎,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演绎者需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后才能进行演绎创作。[15]同时,他人使用演绎作品时,需要“双重许可”,既要获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又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这表明演绎作品著作权在行使时要受到一定限制。此外,由于著作权具有衍生性的特点,因此对演绎作品本身,仍然可以继续演绎,从而在演绎作品基础上产生新的演绎作品。
最后,古籍点校作品是文字作品中特殊的演绎作品。
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古籍点校作品兼具整理作品与汇编作品的法律属性,是整理作品与汇编作品的合成体。前文中,笔者谈到古籍点校作品的外延要大于一般整理作品就是此意。整理作品是对原作品进行系统化、条理化的加工,在保持原作思想的前提下,使之便于读者阅读、理解。汇编权与汇编作品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及第十四条中予以规定。汇编反映了作者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就体现在作者与众不同的选择、安排、设计、判断上。从这个意义上讲,体现汇编作品独创性之处,也正是古籍点校作品的独创性所在。
2.权利的边界
对古籍点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除了质疑古籍点校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的特征之外,还有一种担忧:如果对古籍点校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是否会导致对古籍资源的垄断,进而构成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传播的阻碍,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可否认,在漫长的产生、发展、传承过程中,古籍已经成为公共精神财富,是中华民族的集体记忆。如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取材于源远流长的民间文学艺术一样,古籍点校作品来源于古籍,在古籍的基础上演绎完成,并有可能最终和古籍融为一体。
对古籍点校作品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意味着个体可以通过占用丰富的社会资源得到私权利。这种合法的垄断行为因原作品的特殊性,必然广受质疑。[16]
观念问题是一切实体理论、程序规则能否具有实践指导作用的前提条件。[17]
对于具备了作品独创性特征和可复制性要件的古籍整理作品,应该给予著作权法律保护,这是法律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必须树立的观念。
著作权保护是一种垄断性的权利保护,但并不是对思想对公共资源的垄断。给予古籍点校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并不意味着谁先对古籍进行了整理,谁就拥有了古籍资源,著作权保护范围并不包括古籍本身。对古籍点校作品实施法律保护后,任何人仍然有权利利用古籍而无须获得许可。古籍点校作品享有著作权与他人自由使用古籍并行不悖。给予古籍点校作品著作权保护,不仅不妨碍对古籍的研究和利用,反而会提供有力帮助。因此,古籍点校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未损害公共利益,与立法宗旨不冲突。
和谐的著作权有利于每一个人。那些持有反对将古籍点校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体系的人们,应该将眼光放的更长远一些。赋予古籍点校作品著作权保护,从根本上说,将更好地促进古籍的传播,促进中华民族文化的传承。权利保护是有期限的,数十年的时间,对于某一个人而言,可能是相当漫长,但是相对于历史的长河,只不过是白驹过隙。
事实上,著作权保护的权利边界,往往并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折射的是权利背后的利益之争。比如著作权保护期,完全是版权产业的利益链推动的,保护期的长短无非说明了哪一方在交易中占据了优势地位而已。因此,古籍点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学术自由之争,实际上仍然属于利益之争。
我们知道,权利的获得以容忍另外权利的存在为代价。对于进入公共领域的古籍来说,谁都无权垄断对古籍的整理权、汇编权。在古籍点校作品著作权人周围,始终存在着他人的权利。当利益发生冲突对立之时,应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在保护权利与促进传播之间寻找平衡点。法官的工作就是要去发现这种利益平衡机制的基本内涵,以期在对权利人的利益激励和满足公众需求的利益损失之间寻求到最佳的边界。
注释:
[1]廖翊.第四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评审启动.中国新闻出版报,2011-07-19.
[2]汉语大词典(缩印本).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1455.
[3]许逸民.古籍点校图书应该如何区分类别//全国古籍点校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古籍编辑工作漫谈.济南:齐鲁书社,2003:194.
[4]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3.
[5]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征求意见时,笔者曾建议将整理权、注释权明确规定为著作财产权。
[6]王和.从历史上的古籍点校谈起//杨牧之.古籍点校与出版专家论古籍点校与出版.南京:凤凰出版社,2008:335.
[7]黄永年.古籍点校概论.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5.
[8]为避免引发歧义,《著作权法》中已经将“编辑”一词修改为“汇编”一词。
[9]即使在古代,汉人由于看不懂之前的古籍,才产生了“注”和“笺”。到了唐代,汉人的“注”又成了难懂的文字,于是再产生“疏”。
[10]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
[11]李知文.略论校异文与校是非//杨牧之.古籍点校与出版专家论古籍点校与出版.南京:凤凰出版社,2008:580.
[12]王瑞来.略谈古籍校勘//杨牧之.古籍点校与出版专家论古籍点校与出版.南京:凤凰出版社,2008:535.
[13]严明丹.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文汇读书周报,2007-09-21.
[14]M·雷炳德.著作权法(第13版).张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59.
[15]古籍点校作品是在古籍的基础上演绎的,由于古籍已经进入公共领域,故对古籍进行整理无须获得许可,但仍然需要保护原作者的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
[16]著作权保护意味着整理者享有自由使用古籍整理作品并且控制其作品被他人自由使用的权利。
[17]刘春田.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误区.中国新闻出版报,2007-07-26.
(作者单位:中华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