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案例一:
2017年3月2日,陈先生在朋友圈购买了三盒名为XH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总计消费180元,该商品于3月4日签收。次日,陈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却感觉到私处有刺痛和灼热感,女性感觉有明显不适,后咨询商家,该经销商以安全套内含有玻尿酸和物理作用谎称是正常现象。事后第三日女性私处有明显过敏现象,症状是私处奇痒难忍,再次询问经销商时,该经销商以妇科病严重为幌子再次欺骗诱导陈先生,并让其进入企业网站查询防伪码。经查询,陈先生发现该网站是一家名为北京联耘多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设立的网站,并不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网下的子网站。后陈先生与微信经销商争论无果,而该商家却将陈先生微信拉黑。
案例二:
2017年初,杨女士被朋友拉入一个名叫“母婴用品交流群”的微信群。在群内销售人员的推荐下跟“金宝贝”商家购买了一台100元的果语牌榨汁机。购买时店家一再强调自己所售卖的果语榨汁机为正品。然而杨女士收到货后却发现机器做工粗糙、颜色发暗、质量很差等问题,当即怀疑是假货。而后杨女士在果语官方微信公众号查询防伪码,证明此台机器系假货。因此杨女士要求店家退款,但却一再遭到店家的拒绝,甚至在多番沟通后,被卖家直接拉黑。案例由第三方免费维权平台消费保提供
消费保支招
【律师解答】
就此类现象,消费保的工作人员咨询了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的杨河律师。杨律师表示:微信交易中卖货人大部分为个人经营,且不具备经营的相关执照和证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微信朋友圈也不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因此在微信朋友圈购物难以依据《消法》来维权。微信朋友圈的商品交易,在法律上属于“偶发的民事交易行为”,它可能基于朋友关系、信任关系、情谊关系等产生,一般是发生在个人之间的偶发交易,由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规范。买货人遇到假货、违规销售等问题,可以依据《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权。如买货人购买到不符合质量的产品,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出售人承担相应责任——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根据标识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温馨提醒】
针对上述事件,消费保提醒广大消费者:
1、在微信朋友圈交易时,要了解清楚卖家的真实身份,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
2、购买大件物品时最好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保留银行、支付宝等汇款、支付凭据,一般接受汇款的账户要与卖方身份相符。
3、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购物遇到问题时,切忌不要慌,首先联系卖家进行沟通,如果沟通失败,记得及时收集、保留证据,从各角度拍下假冒伪劣产品的照片、截图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以备投诉时使用。
4、联系第三方交易平台(微店)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应知卖家侵害买家合法权益而未采取措施的,或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可向交易平台索赔。
5、向微店所在地工商部门或消协组织投诉。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警立案,如果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及时向销售者和生产者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