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书网

杂志

保存到桌面 | 繁体 | 手机版
传记回忆文学理论侦探推理惊悚悬疑诗歌戏曲杂文随笔小故事书评杂志
品书网 > 杂志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一步规范“境外节目引进”“境外人员参与节目制作”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一步规范“境外节目引进”“境外人员参与节目制作”

时间:2024-10-30 07:48:17

9月2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30%。意见稿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两项内容。擅自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节目中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者相关文字的画面、声音,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其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般不得聘用境外人员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编剧和导演不得同时由境外人员担任,剧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时由境外人员担任。意见稿还对主创人员进行了说明:一部国产电视剧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每期综艺类、访谈类等广播电视节目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不作数量限制。
   

热门书籍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