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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奇怪的传票

时间:2024-10-28 04:11:46

吴磊

中国信保专家以一个典型的出口企业遭遇的买方破产案件项下的“偏颇性清偿之诉”的案例,向广大出口企业介绍国外破产法律中有关“偏颇性清偿”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也对出口企业在面对买方破产风险或遭到“偏颇性清偿之诉”时的处理思路提供一些建议

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因买方破产所导致的海外应收账款损失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整个国际宏观经济形势低靡的时候,往往进口国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银行也相继收紧银根,导致国外买方经常出现资金紧张甚至资金链断裂的情况,进而发生买方破产风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理赔追偿业务数据统计显示,买方破产案件的出险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买方破产时往往会涉及到很多专业的减损操作和业务处理,本文就以一个典型的出口企业遭遇的买方破产案件项下的“偏颇性清偿之诉”的案例,向广大出口企业介绍国外破产法律中有关“偏颇性清偿”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也对出口企业在面对买方破产风险或遭到“偏颇性清偿之诉”时的处理思路提供一些建议。

基本案情介绍

河北省一家大型外贸企业A公司在2014年2月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诉讼材料,系一家自己根本就不认识的B公司委托律师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破产法院向自己提起了诉讼,相关材料有足足10公分厚。好端端地做贸易,怎么会突然收到传票呢?而且A公司根本不认识向自己提起诉讼的B公司。A公司经过查阅后才得知,与A公司合作多年的美国客户C公司,现在进入了破产程序。C公司被破产管理人B公司予以接管,B公司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向当地法院申请《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破产保护程序,认为A公司在两年前收到C公司支付的USD125000.00款项属于“偏颇性清偿”,因而作为C公司破产管理人的B公司向纽约南区联邦破产法院提起针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上述USD125000.00款项的支付属于“偏颇性清偿”,请求法院判定A公司将此笔款项向C公司予以退回。A公司当天就将全部的贸易单证及诉讼材料向中国信保进行提交,同时委托了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追偿。

早在三年前,A公司向C公司共出口了四笔汽车零部件的货物,总计出运金额USD149587.20。后A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USD125000.00部分货款。A公司曾就出运项下C买方拖欠的剩余款项USD24587.20向中国信保申请了索赔,中国信保就扣除了上述收汇款项后的金额定损核赔,并向A公司进行了赔付。现在,A公司原有的出运项下的应收账款又产生了新的损失。A公司也一并就新的损失金额USD125000.00向中国信保申请了索赔。

案件追讨进展

中国信保接到A公司委托后,立刻通过中国信保的美国律师渠道介入案件进行追偿。中国信保的美国律师渠道同中国信保合作多年,有着良好的职业素养以及较为专业的法律素质,在收到移交的全套案卷材料后,立刻组织专业的法律团队进行研究讨论和法律事务分析,及时地明确了通过同破产管理人B公司协商解决纠纷进而最大限度减损的方案。在获得了A公司的特别授权后,中国信保的美国律师渠道立刻联系破产管理人B公司进行债务核对以及法律事务谈判。通过渠道律师的谈判主导,最终促成A公司和B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一次性退还款项USD45000.00以了结案件。本案的减损率高达64%,较好地实现了A公司海外应收账款的止损减损,A公司对谈判的结果很满意,中国信保及其海外追偿渠道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也得到了A公司较高的评价。

后依照中国信保渠道律师提供的账户信息,A公司向B公司退还支付偏颇性收款USD45000.00。本案系作为三年前A公司针对C公司报损案件的赔后追偿处理。最终,中国信保针对A公司本案项下产生的额外损失USD45000.00进行了定损及赔付,有效地帮助A公司分担了交易中的损失和风险。

案例分析启示

这是一起美国企业向美国法院提起针对中国出口企业的诉讼。在本案项下,出口企业A公司被诉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而是仅仅“接收”了买方所支付的款项。买方的破产管理人认为,中国企业的收款行为违反了美国本国的“国内法”,由此引发了针对中国出口企业的诉讼。在中国信保实际理赔追偿业务处理中,中国出口企业遭到国外买家“偏颇性清偿之诉”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给出口企业带来了一些启示,值得中国广大的出口企业予以借鉴和思考。

了解外国相关法律制度,遇到问题从容应对

偏颇性清偿(Preferences),系指在债务人进入破产前为了清偿旧债而对债权人进行的财产转让。美国相关破产法律的立法原则要求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公平分配财产,而不应当在破产之前优先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因为这样会使得其他同类债权人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因而这样的清偿行为存在偏颇。所以,偏颇性清偿从本质上违背美国法律的平等和公平的立法精神。为了保护整体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到“偏颇性清偿”带来的损害,美国破产法典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依据破产法典第544条的规定将债务人在破产财产上的转让在满足破产法典第547条(b)的情况时予以撤销(toorforthebenefitofyouthecreditor,fororonaccountforanantecedentdebtowedbythecustomerbeforethepaymentwasmade,madewhilethecustomerwasinsolvent,madeon,andthatsuchpaymentenabledyoutoreceivemorethanyouwouldreceiveiftherewasaliquidationofthecustomer'sbankruptcyestateunderChapter7ofBankruptcyCode),美国法律赋予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通常称之为“强臂条款”(Thestrongarmclause),具有较强的强制效力。“偏颇性清偿”一旦被法院判决撤销后,相关债权人将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一样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只不过此时该债权人所能获得的清偿通常要比原来清偿款少很多。除美国外,欧洲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律中都有涉及“偏颇性清偿”的规定。

出口企业应当对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解,特别是知晓国外相关破产法律制度。比如出口企业获悉买方破产信息后,收到了要求其退回已收款项的通知,不要惊慌失措,应当知道这些诉讼请求涉及的都是进口国的一些基本法律制度,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属于常见的情况,首先要做到从容应对,心中有数。

认真进行账务核查,确认诉讼涉及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出口企业在接到涉及“偏颇性清偿”要求退款的请求后,应当仔细查阅收到的通知,同时核对相关通知中所述情况的真实性。出口企业同时应该明确该通知发送的主体,是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委员会,明确通知中是否包含了要求回复的最终期限。如通知中有回复的最后期限要求,出口企业应当立即与通知发送主体进行联系,要求其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以便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交易账务的核实,积极搜集有力、充分的证据,有效地对“偏颇性清偿”进行抗辩。

注重反馈和抗辩的时效性,及时快速地作出反应

如果交易的买方进入破产程序,出口企业应当牢牢树立“时效性”这一理念,有的出口企业对破产保护程序不甚了解,误以为破产保护程序是在保护自己的利益;有的企业在得到买方被破产管理人接管的信息后不敏感,仍认为买方企业还在经营,相关货款仍会得到偿还等等。正是由于某些出口企业的麻木,导致错过了债权登记或债务催缴的大好时机,海外应收账款形成了损失。出口企业在得到买方涉及的破产信息后,应第一时间联系中国信保等专业机构,及时进行债权登记,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此外,如本案项下,如果出口企业收到的是一份诉状,往往诉状中会规定非常严格的答辩期限,出口企业更是应当及时寻求中国信保,迅速地自行或通过中国信保海外渠道作出反应,提出延期答辩的请求,以便有充分时间进行抗辩准备,进而保障自己的利益。否则一旦错过答辩期限,国外法院作出了具有执行力且不利于中国企业的判决,中国企业的权益将受到很大的损害。

联系专业机构开展海外追偿,最大限度减少可能的损失

一旦买方进入破产程序,海外追偿业务必然会涉及到参与债权人会议、登记债权、参与破产清算、进行财产分配、商讨破产方案甚至参与海外诉讼等情况,所有的处理都涉及到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操作,同时还需要对进口国法律政策有充分的了解,出口企业此时非常有必要通过例如中国信保海外追偿渠道等机构来进行专业的处理。从实务中来看,其实大多数破产管理人不太愿意花费过多的时间与精力在“偏颇性清偿”的撤销问题上,所以如果可能,出口企业在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抗辩的情况下,通常可以与破产管理人达成和解。

正如本案中所示,出口企业A公司通过中国信保海外追偿渠道最终成功地以原价款36%的金额同破产管理人和解,实现了较好的减损效果。从实务中来看,大多数破产管理人很容易接受一定程度的和解比例,而承诺对此不再深究。所以,从时间、费用等成本与收益的角度考虑,商讨和解方案确实是解决“偏颇性清偿之诉”的一种较为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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