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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需多措并举

时间:2024-10-28 02:34:04

自《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出台后,财政部于2017年5月5日和5月28日又分别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和《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负面清单的方式从地方融资平台、PPP和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担保等方面对当前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出现的种种乱象进行了全方位的覆盖,对这些违法违规融资乱象进行封堵,以化解地方政府或有负债风险。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和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宋海提出了各自的建议

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

在平台公司面临偿债高峰和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需稳妥处理平台公司债务风险,政策宜以扶持鼓励为主,同时,平台公司应积极向市场化方向转型发展以提升平台公司市场竞争力

在大力推进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周汉民委员认为,新的经济环境和监管政策使地方融资平台公司面临自身风险高和发展转型双重压力,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长期负债产生的风险。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多是代当地政府融资,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项目。因地方财政普遍吃紧,偿还主要靠平台公司“借新还旧”暂时解决,地方财政以各种形式担保。2015年1月新《预算法》施行后,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地方政府不再负责兜底偿还,但平台公司依然继续承担地方公益设施建设和政府投资项目,还债方式不变。存量债务和新增债务不断累积,有的地方已出现刚性兑付事件,随着时间推移,大量违约风险急剧增加。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二是监管政策带来连锁反应。近期,财政部出台50号文件和87号文件,对地方政府融资举债进一步严格监管,明确要求对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平台公司违规举债进行问责。市场对此反应剧烈,金融机构普遍收紧政策,对信用评级较低的平台公司不再融资或放贷审批,致使后者资金更加吃紧。2015年股市的大量避险资金涌入平台公司,2018、2019两年是偿债高峰期,政策一旦堵死偿还渠道,新的违约风险增加,地方政府信用将受到影响。对中西部地方政府而言,融资不能落地,进一步加重了投资拉动经济的压力,甚至会出现因工程款延迟支付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问题。

三是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缺少核心竞争力。平台公司资产以对政府应收款为主,以土地和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辅,地方政府财力不足以与平台公司进行结算。而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断趋紧,固定资产盘活难度较大。地方政府不再注入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平台公司资产结构单一,现金流来源极为有限,市场化运营面临一定的现实困难。

为此,周汉民委员建议如下:

第一,稳妥处理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在“守住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应多措并举。一是清理平台公司对地方政府形成的债权,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并据实拨付。二是合理处理违法违规债务。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平台公司违规担保、没有专款专用等行为,慎重追责,尤其避免因处理违规债务导致的信用降级。三是争取不出现偿债违约。通过债务置换、贷款展期、担保人代偿等方式,及时处理到期债务,严防债务违约。四是相关信息不宜向社会公开。平台公司债务与地方政府债务的关联度较高,市场对平台公司负债相关信息十分敏感,过度公开不利于平台公司偿债,甚至会引发金融恐慌。

第二,政策宜以扶持鼓励为主。在平台公司面临偿债高峰和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要树立“金融活、经济活”的理念。一是监管应奉行中性原则。主管部门对发行企业债、公司债、海外债等市场化融资,奉行中性监管原则,简化审批手续,以时间换“偿债空间”。二是政策需因地制宜。对欠发达地区的平台公司,如果适用相同严格的监管标准,可能导致资不抵债,地方政府迫于经济发展会进行“保护”,从而出现更多问题。三是督促地方政府加快与社会资本合作。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PPP、拨改租等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迟迟未能落地,需要加强政策对落实的督查,减轻平台公司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任务。

第三,提升平台公司市场竞争力。平台公司应积极向市场化方向转型发展。一是优化股权结构。引入战略投资者参股,壮大公司资本和资产,有条件的可以组建集团公司,合理配置下属公司资产,探索员工持股。二是改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的模式。在PPP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中,平台公司作为委托代管人,与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清晰的合同关系,努力创造收益。三是经营盘活国有资产。改变平台公司“属地化”历史定位,有序参与其它地区投资经营活动。四是与社会资本合作创业。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科技孵化、风险投资等创新途径,增加持续经营收入。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宋海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宋海:

地方政府债务带来的财政金融风险已经成为当前经济运行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亟需通过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治化,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宋海委员指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呈现出这样几个特征:一是举债规模较大。根据2016年数据,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率虽低于国际警戒线,但一些地方在法定限额外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导致实际债务负担较重。二是举债主体多样,隐蔽性强。地方政府举债主体除了政府部门和机构,还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同时,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占比高,举债手法多样,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三是通过城投债和政府项目形成新的债务。2016年数据表明,城投债总发行量、总偿还量、净融资额均很高。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城投公司选择在境外发债,形成新的政府隐性债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基金等通过额外附加条款等变相举债,可能形成新的政府隐性债务。

为此,宋海委员建议:

第一,严格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落实国务院43号文规定,严格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厉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设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构,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合理调节资金流向。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规则,科学制定债务规划,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按规定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加快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市场化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融资。严格禁止政府违规担保行为。硬化预算约束,决不允许在法定程序批准的限额外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搞建设,决不允许只考虑花钱、不考虑还钱,决不允许把“政绩”留给自己,把风险推给上面或留给后人。

第三,科学界定地方政府事权。按照财力与事权匹配原则,合理划分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研究推进资本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长期支出安排,强化法律约束。

第四,规范发展政府项目。科学发展PPP模式,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打通二级市场并拓宽退出渠道,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严禁回购、承诺最低收益、承担社会资本的投资损失、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额外附加条款的变相举债。对于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严禁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等行为;严禁将储备土地、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承诺将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或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变相举债。

第五,强化监督问责。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由地方人大审查批准。完善地方政府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众通报债务的借、用、偿还情况。整合各方面监督力量,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精准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

(摄影杜秋陈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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