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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制建设有力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时间:2024-10-23 03:34:41


    □文/湖南省民宗委

近年来,根据新时期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湖南省积极加快推进民族法制建设,为调整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以立法为引领,不断完善法规体系。继续加大民族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地方民族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推动湖南民族立法取得新的发展。

继续推动《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存在着很多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地方。近几年来,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提出加快修订的建议,湖南省有关部门扎实地开展立法调研并组织专家论证,形成较为成熟的修订稿。2015年,湖南省继续加快修订《条例》,有关部门积极衔接沟通,对《条例》内容、条款作进一步的论证研究,完善《条例》修订稿,并将《条例》的修订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

积极推动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运用立法权,制订单行条例。根据湖南省民族地区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积极推动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运用自治权、变通权,制订或修订单行条例。2015年,相继指导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芷江侗族自治县和新晃侗族自治县根据当地的特点和需求,制订出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管理条例》、《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新晃侗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并指导城步苗族自治县修订《城步苗族自治县奶业发展条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

研究制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经过充分地调研论证,研究制订《湖南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为做好新形势下湖南省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截止目前,湖南省现行有效的民族法规共37件,其中省级民族地方性法规3件、自治条例8件、单行条例26件,其他地方性法规就民族问题作出规定的20件,基本形成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和《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为主干,以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分支,以各级各部门配套政策措施为补充的地方民族法规体系,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

以普法为主线,努力增强法制意识。按照《民族法制宣传“六五”普法规划》的有关安排,积极推动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将民族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学习班的必修内容,通过党校、行政学院、民族干部学校等平台组织各级干部短期轮训,切实增强制订民族政策法规的水平。二是开展集中宣传报道。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组织“民族一家亲”艺术团赴常德市开展慰问演出,组织部分中央媒体以及省内主流媒体组成采访团开展集中采访活动,广泛深入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营造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浓厚氛围。三是充分利用民族地区逢十周年庆典、民族传统节日等活动,通过编辑出版画册、书刊、报纸、摄制电视专题片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法规,充分展示民族地区在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取得的丰硕成果,进一步温暖人心、凝聚人心。

以监督为手段,积极推动贯彻落实。加强民族政策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推动有关民族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针对民族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采取代表视察、执法调研等多种形式,推动各项民族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2015年以来,主要抓了张家界市“一县两区”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待遇的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积极帮助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在省级层面争取有关民族优惠政策,加大发展扶持帮助力度,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对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优惠政策。同时,抓好全省民贸民品企业优惠政策、全省民族地区高寒山区脱贫解困工作的贯彻落实问题,积极推动民族法规和少数民族有关优惠政策措施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责编牛志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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