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书网

2009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文章百篇

保存到桌面 | 繁体 | 手机版
品书网 > 科幻小说 > 2009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文章百篇 > 第88章

第88章

书籍名:《2009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文章百篇》    作者: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与传统勤工俭学相比,“创业热”已不局限于满足基本的学习生活需要,而是把创业当作一种不可或缺的阅历、一个实现自我价值的舞台,有的还将其作为一生事业的起点。从形式上看,新一轮的“创业热”已经超越发传单、贴广告、当家教等这些传统形式,商品代理、中介服务、出售成果、创办实体等更高形式的创业之举正成为主流。

            "学生代理"已潜人大学生们的日常生活。清华大学一位学生告诉记者。他们想要买东西时.首先想到的就是上网找代理。据了解.目前学生代理的领域已经扩展到服饰、化妆品、数码产品、电脑、营养保健品、文体用品、手机、饮食、书籍等生活的各个方面。

            北京大学未名BBS(电子公告牌)代理版版主对记者说+在众多的代理中,存在着非常多的明星式的成功人物,不断刺激着新加入的学生创业者。例如,已成为专业化化妆品销售网站的果皮网,目前已经在接受全国订单;尝试过很多产品代理的马可,是众多代理们心目中的领军人物;一-MD(迷你光盘)的代理开始有了自己的专柜或公司。做得不错的学生代理大都可以负担自己的学习生活费用,有的人甚至“可以买房买车”。

            与代理商品不同.选择创办公司的学生大部分是将此当作事业的起点,即使毕业了也会继续经营下去。由于存在更大的风险,需要更大的投入,承担更大的责任,因此选择创办公司的大学生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人。由于受到精力的限制,他们大多选择了休学创业。他们中有的是从每年一度的“全国创业者大赛”中脱颖而出,进而借助高校科技园的融资、辅导和营销等服务休学创业;有的是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创办交易平台或销售网站,从代理品牌做到产占矗开发;还有的是利用专业优势,从导师或某一行业获得支持,创办高科技企业.像被评为中国电子政务rr(信息技术)百强企业的清华大学姜晓丹创办的“慧点科技”、山东医药大学陈世坤创办的“智网科技”、中国农业大学廖峰创办的“伟嘉生物”都是其中的饺佼者。

            一些参与创业的大学生告诉记者,赚钱并不是他们的惟一目的。能够认识许多朋友.增长交际和销售能力,更深入了解产品和市场都是非常宝贵的收获。更重要的是,一份创业经历在面临就业时,常常会成为非常令人瞩目的资本。今年一位北大毕业生在应聘时.他的创业经历就引起了一家著名跨国公司的注意,从而使他在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

            有成功也有失败

            创业也同时意味着风险,有成功就会有失败。

            北京大学著名的电脑代理组织——“青果”的负责人是一位在读研究生。他对记者说,在两年的创业过程中,“真的很难很难”,很多次都到了几乎要放弃的地步。有时内部成员之间会有意见分歧.经营理念的激烈碰撞甚至导致创业伙伴的退出。也有时,他们困扰于经营对学习生活的影响,难以在繁重的学业和琐碎的业务之问找到平衡。刚起步时,他们没有时间看书上自习.没有时间参加其他活动,“全部业余时间几乎都给了‘青果”’。然而,他还是坚持住了,“还是舍不得,只好一样样地解决问题”。

            学生创业并不是对每个人都很合适。有的大学生,在经历了创业的艰辛、委屈和犹豫之后,最终选择了退出。一个曾做过几家公司产品代理的北大女孩这样描述她的感受:“感觉很累。拿货的时候我总是提着一大堆东西在校园里晃来晃去,整个人都没精打采的。然后就是心理压力太大。有时候在图书馆看书看得好好的,忽然想起和谁约了时间或是发现自己马上就要迟到.脚心一下就凉了……”

            对于学生创业.不少老师和学生给予了肯定。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徐泓教授认为,创业和学业并不是对立的。学校里的课程设置与社会需求相比,总是相对滞后,学生的创业行为正好缓解了这种矛盾。从这个角度来说,学生的创业行为很值得提倡。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的冯海涛同学说:“大部分创业都是出于勤工俭学目的.既减轻了家里的负担,又能学到东西.应当支持。”北京大学化学学院学生会主席苏国英说,她之所以有勇气参加学生会主席竞选.“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做代理的经历.而且真的认识了很多朋友”。

            也有一些师生对大学生创业表示了某种担忧。北京大学心理学系侯玉波副教授表示,18~25岁是学生个性形成的主要时期,外界环境会起到重要作用。他说:“我觉得学生经商现象折射出的是物质主义价值观的盛行.虽然一定的实践是必要的.但不能过分强调。学校需要在主次安排上加以引导。”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0I级小蒋则感叹:"每天都有很多同学在我身边谈钱,我不相信这些同学还能静下心来读好书。对此我感到很悲哀。”

            学生创业仍需引导

            在走访了一些学生、老师和相关专家之后.记者发现大部分人对于目前出现的学生创业热还是持乐观态度.但同时也认为需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规范,以保证其健康地发展。

            首先.学校应在课程设置上给予引导。侯玉波认为,学生在校期间更应该培养社会责任感和完整的人格,需要有选择地进行创业。学校最好在课程设置上为学生提供机会.例如在很多理科和工科院系中,学生在实验室有很多接触到项目的机会,可以把创业和学业更好地结合起来。

            其次,应鼓励学生理性选择,避免“跟风”。北京大学教育经济研究所田玲教授指出,学生无论从事何种创业活动都是值得鼓励的,但前提必须是:这是他理性选择的适合自己兴趣、特长或专业的活动。不能一时头脑发热.缺少对自我的清醒认识,“拼命地追逐大多数”。

            第三.要遵纪守法,不能为了营利而违反法律。北京大学团委实践部的老师表示.学生的创业活动不能影响学习,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这是两条“底线”。像买卖假货、盗版、非法传销之类.都应该坚决禁止,不能让创业活动走上歧途。

        申论热点:助学,从理想化到制度化

            国家助学贷款新办法将还款年限放宽到“6年内还清”。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补贴利息,毕业后由学生自付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到第5年,因违约率高,不时听到银行的叫停声;另一方面,则是一些贫困学子收到入学通知后不得不面对取舍的痛苦抉择、一些家庭因学而返贫的艰难故事。

            助学贷款遭遇困难,一部分大学生不诚信,或者银行的不肯为“社会效益”而牺牲商业原则,都是可以指责或说道的,但最重要的恐怕还是要反省其自身存在的漏洞:作为一种政策性金融项目的助学贷款,更多带有浓厚的理想化色彩,而对银行商业风险、毕业生就业压力和还款周期等考虑不足。一项好制度,必须是依据当下社会的利益原则而严密设计的,以保证各方能持久积极地予以实施。但愿新办法能让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走上快车道。

        申论热点:大学生租房面面观!

            针对近期大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所引发的多起安全事件,教育部日前下发通知,规定大学生原则上不允许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广东省对此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对在校外租住屡教不改者开除。一时间,关于“大学生应不应该在校外租房”、“教育部门制定这项规定到底合理不合理”的讨论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对此,公众是怎么看的呢?

            25%的公众明确支持教育部门的这项新规定,他们认为,“学生就应该住在学校,这样也确实会安全一些”。与之相反,39%的公众表示了反对,在他们看来,大学生早就是成年人了,各方面都应该自立了。当然,还有36%的公众没有明确表态,他们觉得,具体情况应该具体对待,不能“一刀切”。

            这项由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中青在线合作进行的在线调查开始于8月10日21时25分,截至13日14时40分,共有2190人参与,其中在校大学生1506人。

            在这些回答者中,有94%的人确认身边有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大学生,还有一半的人知道有学生因为在校外居住发生了安全问题。教育部门新出台的这项规定出发点也的确是学生安全第一。但是一律住校的规定能否真正落实,也是舆论关注的一个焦点。

            44%的公众表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校外租房的现象不可能被有效遏制。相反,两成公众对此表示乐观,他们认为,只要管理严格,就一定能落实。还有26%的公众提到了客观条件的限制,因为“有的学校住宿条件不足,肯定很难落实”。

            “从社会系统的角度讲,大学生应该住在学校里。”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孝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说,“但是,由于学校的扩招,势必造成学校宿舍的不足。部分学校并不完全具备学生住宿的客观物质条件。”

            学校住宿条件不足,这是学生在校外租房的主要原因吗?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学校不提供宿舍,需要学生自己解决”的比例只有1%。

            既然绝大多数学生在学校都有宿舍,那么,他们为什么还要再花一份钱在校外租房呢?调查显示,四成的人表示,出来租房是为了“和男(女)朋友住在一起”,三分之一的人认为,在校外居住“生活更加便利”,还有22%的人“希望能清静一点不受打扰”。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