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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失范论”与“新闻伦理建设”的理论探析

时间:2024-10-30 03:51:28


    口吕帆

“新闻伦理失范”现象并非新近出现,“纸馅包子门”、“华南虎照门”、“艳照门”已是八、九年前的新闻事件。而在当下媒介融合的背景下,信息来源渠道更宽、信息传播内容更多、受众参与更趋多样化,在获得新技术带来的传播便利的同时,“小悦悦事件”、“李某某案”、“僵尸肉”等“新闻失范”现象更是层出不穷。与对以往各类“门”的简单陈述相比,此刻的“新闻伦理失范”事件呈现出更复杂的现象和原因,也更暴露出媒体的道德越位和缺乏自律,成为中国新闻事业转型期要面对的重要问题。然而,目前多数媒介伦理的研究主要着眼于新闻行业规范问题(如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等)和从业者专业能力问题(盲目转载、调查片面等)的层面,较少审视媒介权力的界限和内涵;而在新闻伦理建设的问题上,多谈论制度建设(如传播事业企业化、收视率压力等),较少讨论新闻伦理建设的内部条件。

一、媒介权力的再讨论

笔者认为,在讨论新闻媒体“伦理失范”问题之前,需思考两个问题:一、大众媒介需要伦理约束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二、媒介伦理的内涵范畴,即除了“职业伦理规范”外,还有什么?

对于第一个问题,其本质原因在于媒体作为信息传播“把关人”的媒介话语权。具体而言就是应尊重从拉斯韦尔、赖特到施拉姆的“媒介功能学说”:报道事实真相,通过舆论引导影响社会和大众的思想与行为;做时代的瞭望者,间接代表大众行使言论自由权,监督社会;媒体人和媒体应做好“社会守望者”、“文明传衍者”和“社会雷达”的作用。李普曼的“媒介世界”不仅展现了媒介对社会的整合,也从侧面告知我们:有媒介权利即意味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媒介伦理”的产生恰源于一些媒介妄自菲薄,以为拥有探究和公开任何信息的权力,可以使用任何手段获取新闻报道(甚至是捏造事实以造成社会影响),于是不顾及伦理约束和公众的真正需求,肆意滥用媒介权力。

媒介伦理理应是“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间的平衡点,尤其在当下,新闻媒介作为社会公器理应处理好新闻、受众、社会三者的动态平衡。但是,大众媒介作为“信息控制者”,在获得前所未有的对社会、国家、个人“软性控制力”的同时,并未认真践行塑造正确的公共认知行为、思想意识和价值判断的功用,它们通过过滤“提供并选择性地建构了社会知识和社会影像⋯⋯我们通过想象建构他们的及我们的生活,使之合并为‘整体的世界’”①,而这种“过滤”行为,甚至会表现出话语霸权的特质。莱斯特·瑟罗曾说:“电视不再是反映现实,它就是现实。如果饥饿的索马里儿童上了电视,全世界都想为此做些什么。如果没上电视,他们就不存在”②。人们常说“不在视野中,便在思量外”,文化对社会的影响力是巨大的,电视媒体时时刻刻改变着社会,也被这个世界所改变着。新闻媒介拥有“第四权力”,并能够通过“符号-意义”体系建构人们的认知世界、价值系统,形成对公众社会行为指向的隐秘预设。但种种“新闻失范行为”无时不在提醒我们,这种“权力”也可能带来“排他性话语”,继而演变成某种类似于“媒介审判”的“越位行为”。这种“权力异化”与媒介追求的公正、平等、和谐、秩序等目标截然相反,它通过一种“主观化的理解和构建”以及“不加节制的安插和转换”,为受众加强想象中变形的世界—媒介的权力并没有更好地协调包括媒介自身在内的、不同需求之间的利益冲突,反而加剧了社会道德困境。

总之,媒介需要伦理约束,以确保其行为和理念的“正当性”。

对于第二个疑问,笔者认为,媒介伦理问题,包括新闻失范现象并非只有一种面貌(即“对媒介权力的滥用或缺失”),另一种情况是媒介本身就面临道德困惑。从业者不是“有意为之”,而是在“行业规范”的前提下,在抉择中(有时甚至是不得已而为之)伤害了社会伦理和媒介价值。比如1972年德国慕尼黑奥运会期间,巴勒斯坦恐怖组织“黑九月”绑架以色列运动员,因为记者进行的现场直播,使恐怖分子发现了试图解救人质的西德警察,直接导致救援失败。记者的“报道行为”是“称职”的,但显然应对这一事件负责。所以,除了强调新闻人的职业操守和责任自律之外,媒介伦理还必须和社会伦理,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伦理内涵发生关系—其不是独立于媒介领域之中的。

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传播是生产力。媒介因其信息的可售性,从诞生起就带有产业属性。尤其是在当下由信息爆炸所引发的知识经济时代,传媒业成为第四大产业,已在第三世界国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传媒本身不是生产力,而是一种“软生产力”,其与社会形成了一对互动的辩证关系。如果只谈新闻行业规范、从业标准,却忽略社会现实、无法从更全面的视角审视媒介功能,媒介伦理的建设也将缺乏现实意义和理论基础。

二、媒介伦理建设应扎根于对社会现实的扎实研究和敏锐洞察

对媒介伦理而言,新闻传播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传达信息的交流活动,或是社会上新闻媒介向广大受众发布最新最重要信息的传播活动。新闻伦理是指媒介从业人员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表现为从业者“应当如何”的自律规范及公众认为其在新闻活动中“应当如何”的观念和舆论约束。可见,媒体行为的过失来源于自身,也来源于所处困境,并不存在独立于社会伦理之外的媒介伦理,媒介伦理是社会伦理在新闻传播领域中的延伸和扩展,是社会伦理较为特殊的表现方式。研究媒介伦理,离不开社会现实、媒介实践和伦理学背景。要将新闻伦理纳入社会伦理的正常轨道,首先必须明确:任何职业伦理都不能凌驾于社会伦理之上,应致力于实现新闻伦理和社会伦理在大方向上的统一。

首先,在对媒介伦理问题的研究中,不少学者都认为“新闻失范”的形成原因是复杂的,但最根本的是媒介和从业者的新闻基本理念(如客观公正、即时准确)被扭曲了,并据此提出“公民新闻”、“媒介德性”等概念,期待实现媒体的“真实与诚信、忠实与公正、开放与独立、关心与良知”。笔者更认同周俊博士在《新闻失范论》一书中,对美国社会学家T.帕森斯提出的“社会整合”概念的阐释。在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构架中,作者指出“社会整合是社会体系内各部门的和谐关系,以及社会体系内已有成分的维持。达到社会整合要满足两个条件,即有足够的社会成员作为社会行动者受到适当的鼓励并按其角色体系而行动;使社会行动控制在基本秩序的维持之内,避免对社会成员作过分的要求,以免形成离异或冲突的文化模式”③。结合该著作对新闻伦理的要素划分,新闻失范的整合就是社会背景要素、规范要素和角色要素之间的协调,也就是新闻业、新闻媒体和从业者之间的调节关系。

其次,处理媒介伦理问题时应有统一的诉求指向,即新闻专业主义:第一是理论化、非常识性知识的专门技巧;二是技巧通过教育获得;三是教育内容与职业准入的标准密切联系;四是遵循内部共识原则;五是更强调与个人利益相对的公共服务④。另外,还需着眼于媒介的“底线选择”,包括新闻的底线、法律的底线、人伦的底线等,这便涉及到从业者的伦理选择。默多克说过,“如果报纸的格调低一点,读者数量会多一些。这种“低俗论”依然广泛存在于大众媒体的各种形态中(综艺节目、电视剧尤甚),依然被不少“行家”信奉。但《世界新闻报》的“窃听门”在跨过底线后,默多克的传媒帝国还是轰然倒塌了,这已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此外,既然传媒的社会责任是基于公众信息权的一种道德责任,而传媒一方面受控于行业者的道德素质和业务伦理,一方面也受到经济、政治的影响和制约,于是,媒介伦理建设起码还应包涵“传媒自律”与“传媒他律”两方面的讨论。

自律有两层含义:一是媒体的责任自觉和行业自律;二是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自我约束。媒介伦理对媒体起规范、引导作用,是行业的“道德指南针”,正如《媒介伦理学》的作者菲利普·帕特所说,“做出合乎伦理的选择有一个最迫切的原因,那不是个人的内心满足,而是合乎伦理的行为对新闻职业有所帮助。”媒介伦理始于底线,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止于底线。

传媒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系统的构成部分,传媒作为一种信息交流的载体和中介,意义是由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多方面因素赋予的。正如前文所述,“不存在独立于社会伦理之外的媒介伦理”,要解决媒介伦理问题,就必须基于对社会转型期的扎实研究和敏锐洞察。

三、结语

大众传播媒介具有特殊的舆论导向、教育职能,即“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这也是媒介伦理区别于其他职业伦理的鲜明特点。而媒介伦理通过大众传媒对受众施以影响,塑造了“新的伦理观念”,而这种“伦理观念”(一般体现为舆论)也会回馈给大众传媒,形成“互构”的关系。在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结构性矛盾中,要建立一个“更好的新闻界”,必然要将新闻伦理建设融入“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体系,更有效地参与公共治理、协调社会关系、建设和谐文化。因为我们所遇到的一切历史和现实境况,最基础的先决条件正是作为伦理构型整体的“我们自己”。“我们”怎么样,媒介伦理便怎么样,中国便怎么样。

注释:

①[英]汤林森:《文化帝国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

②刘红梅:电视的正义—电视伦理研究的理论框架,《媒介伦理与媒介专业主义》,第183页。

③周俊:《新闻失范论》,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年版,第46页。④[英]约翰·费斯克:《关键概念—传播与文化研究辞典》,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224页。

(作者系北京大学艺术学博士/责编:马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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