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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渠道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时间:2024-10-28 04:52:28


    作为致力于环境保护、清洁能源、节能服务与资源循环利用投资与运营的央企一把手,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董事长王小康在“两会”期间接受《国际融资》杂志记者采访时强调指出:一定不要低估我们现在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未来治理污染的艰巨性。中国未来治理环境靠什么?靠政策,靠技术,靠资金

本刊记者李路阳

针对面源污染设立绿色发展投资基金

记者:有专家呼吁应重视农村地区的污染问题,对此,您怎么看?

王小康:我国目前面临的气、水、土污染,除了有固定排放点的“点源污染”外,还有众多的没有固定污染排放点的“面源污染”。尤其是农村地区,实际上已经超越工业成为最大的面源污染区域了。我们一定不要低估现在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未来治理污染的艰巨性。在治理农村面源污染问题上,面临的财政压力还是较大的。

记者:针对这个问题,您的建议是什么?能否具体谈谈?

王小康:我的建议是设立绿色发展投资基金。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

第一,以中央预算内资金为政策性引导基金,通过以基金为主要投资目标的FOF(FundofFunds)模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投资节能环保绿色发展子基金,引导子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优先支持绿色发展企业或绿色发展重大战略项目。

第二,将部分原有的财政拨款以国家专项基金引导资金委托具备受托资格的单位进行管理,负责社会资本的募集及基金项目的筛选、投放、建设管理、后期运营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以改变现有财务拨款效率低下、随意被地方挪用等弊端。

第三,依据节能环保发展规划重点,基金优先投向与面源污染治理相关的生态环保和低碳节能基础设施、环保产业、互联网+、信息、新能源、高端制造、知识型服务业以及高效生态农业等领域。

发展绿债以解决节能环保产业的融资需求

记者: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到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这是实现绿色发展的根本。但是据我们了解,节能环保产业,特别是高科技绿色创新产业很难通过银行贷款拿到他们发展产业的资金。对此,您怎么看?

王小康:“十三五”期间,我国节能环保产业投资规模预计将达到10万亿人民币以上。随着节能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全行业资金需求规模不断扩大。由于节能环保产业承担社会责任较多,单体项目盈利水平相对较低,需要低成本的资金支持。目前,我国国内节能环保产业融资模式较为单一,仍然过度依靠以传统信贷为主的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较传统行业无明显优势,已成为制约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的因素。

记者:如何改变这种状况?在绿色金融支持节能环保产业方面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王小康:我的建议是发行绿色债券,来解决节能环保产业的融资需求。当前国内银行间市场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品种频繁创新,债券市场发展良好,因此,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在此形势下大力推动绿色债券的发行,制定专门的绿色债券标准,建立绿色债券单独审批、单独监管的管理机制,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推动国家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记者:如何做到资金真正用之于节能环保产业的项目呢?

王小康:这就需要建立绿色评价机制,来确保绿色债券真正投向节能环保产业。对此,我的建议是,在绿色债券的注册、发行过程中,建立绿色评价机制,并由第三方机构对绿色债券支持项目进行独立的绿色资质审查认证,监控项目资金用途,评价绿色资金带来的节能减排效益,独立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以确保绿色债券资金的绿色投向及真实性,避免绿色债券流于形式。通过绿色评价,还可以达到另一个目的,那就是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绿色债券及节能环保产业的认可,强化节能环保意识,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记者:绿色评价对第三方的专业性与公信力是个考验,您认为具备怎样条件的机构可以胜任?

王小康:绿色评价机制运行中,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和公信力至关重要。我的建议是应由对节能环保产业研究基础扎实、分析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绿色债券的管理和评价体系,并将其培育成为广受市场绿色金融投资者认可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引领并规范绿色评价市场的建立,从而大力推动绿色债券的发行。

治污行业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记者:据说您在此次全国政协会议上提交一个《关于建议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78号文进行调整的提案》。为什么您要提交这样一个提案?

王小康:2015年6月,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简称:《通知》),该《通知》出台后,我们发现对污水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污泥处理处置等具有社会效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行业产生了不利影响。

一是导致行业利润降幅明显。这些行业此前劳务费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现调整为按增值税70%比例退税。以日处理生活垃圾1000吨的项目,调整后年利润额减少7.9%;日处理处置污泥200吨的项目,调整后年利润额减少16%;日处理生活污水10万吨的污水厂,调整后年利润额减少15%。

二是《通知》中没有明确即征即退的税款退还时间,影响企业现金流。虽然国家给予这样的企业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要真正享受到这些政策则需要较长周期,对企业现金流造成严重影响。

三是《通知》中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的要求过于严苛。《通知》中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一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通知》旨在提升垃圾焚烧发电、污泥处理处置产业的运营管理水平,促进产业优化整合。但是,由于标准过于严苛,国内目前许多优秀、先进的企业也难以保证不会出现被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情形。

以一座日处理1800吨垃圾的焚烧发电厂为例,一年的增值税返还金额约为2200万元,而项目运营产生的净利润一年仅为1800万元。一旦企业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影响长达三年之久,金额将高达6600万元,对企业影响巨大。无论该项目是由原企业继续运营还是转让给第三方,都有可能因此降低各项投入,从而降低运营水平。另外,该项条款可能会滋生地方环保部门、税务部门的权利寻租空间。

记者:针对这个问题,您的建议是什么?

王小康:为了支持上述行业的健康发展,我有三点建议:

第一,建议采取“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以2015年7月1日文件执行日为界,对在该文件实施以前已经投产、运营及已签订有效法律协议的生活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发电、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执行劳务费免征增值税;对于在此之后签订协议的项目,执行劳务费增值税70%即征即退。

第二,建议明确已征增值税款的返还期限,尽量缩短返还周期,减少因税款占用时间过长对企业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建议将《通知》中的“警告或单次一万元以下罚款除外”修改成“警告或单次五万元以下罚款及一年期内不超过三次罚款的除外”。

遏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高溢价投机行为

记者:有统计数字显示,中国每年生活垃圾产量近五亿吨,堆存量已达80亿吨,占地80多万亩,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1.79亿吨。对这些垃圾的处理,填埋方式不可取,而焚烧发电是方向。但我们也看到有些垃圾发电排放标准不达标引发与周边居民的矛盾。据我们所知,先进的垃圾发电技术其排放达标是没有问题的,问题究竟出在哪儿?

王小康:据我们调查了解发现,自2015年8月起,业内已经连续出现数例低价中标情况,吨垃圾处理费分别为26.8元、26.5元、18元不等。这种最低价中标导致了两个很严重的后果:第一个后果是中标企业偷工减料,导致排放不达标,如果按上述价位实施项目,恐怕业主连最基本的设施和技术保障都无法满足。而垃圾发电之所以遭社会有些人诟病,原因皆出自这里。中标企业中标后还会通过裹挟或串通地方政府再上调垃圾处理费。第二个后果是中标企业的意图并非是自己持有经营,而是打算通过高价转让获利。该类企业往往通过公关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手段获得项目特许经营权,而后高溢价转让项目股权。有些项目甚至没有经历投资、建设、运营的过程,就直接高价转让了空壳项目公司的股权,有些企业则是通过项目建设获取了预期的装备、而后再高价转让项目股权。

记者: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哪些?

王小康:从表面上看,是项目受让方支付了项目出让方高溢价部分的利润,而实际上,则是将成本直接转嫁给了政府及公众。此外,项目受让方可能在高额收购项目后采取拖延开发、上调垃圾处理费、压缩投资、降低运行成本、二次转让等手段确保盈利。如此,不但直接损害了政府及公众利益,还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令公众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产生信任危机,甚至影响维稳工作。

记者:那么,怎样才能遏制这种损害公众利益的投机行为?您的建议是什么?

王小康:我认为,首先,要设置全国统一的招标准入条件,对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企业进行资格认定,针对不同等级建设项目,设置全国统一的项目准入条件,从根本上保证项目公司的控股方是专业型企业。

第二,设置全国统一的垃圾处理费调价机制,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设置全国统一的垃圾处理费调价公式,在满足调价的条件下,调价间隔应不低于三年,单次调价幅度不高于原价的30%。

第三,规定最低股权转让年限,大幅提高交易成本。在《特许经营权协议》中规定:项目公司的控股方、参股方在项目建成投产后,连续经营五年以上方可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并将溢价收益的20%~40%缴纳给政府,而且转让后五年内不予上调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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