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已实现全球领先,对社会贡献巨大
2010年至今,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已在全球取得领先地位。根据艾瑞咨询数据,2016年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移动支付交易金额达38万亿人民币,约为美国的50倍。近日,台湾地区一些权威人士更是以大陆地区遍地可用移动支付进行消费为例,指出大陆地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已不只是“超越台湾”,更是“超越全世界”。
事实上,在中国,第三方支付已为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一是满足广大群众便捷的消费需求,尤其在网络购物、便民缴费、线下小额支付等等领域,不少城市居民已经习惯不带钱包只带手机的无现金消费习惯。
二是成为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农村普惠金融的重要抓手。建设新农村,离不开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提升,而支付服务是解决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的关键。由于农村地区数字基础化社会水平不断提升,第三方支付成为缩小城乡金融服务差异化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数据,县城移动支付用户最多,占比为19.6%;省会城市列第二,占比为19.0%;农村地区列第三位,占比为17.0%;其后依次是地级市、直辖市和乡镇地区。可见城乡二元化特征在移动支付领域并不明显,这也将成为农村普惠金融的重要基础。
三是为小微企业商户提供低门槛、便捷的支付工具。第三方支付定位小额便民,为传统POS机具等难以覆盖的小微商户提供低成本、便捷的方式受理非现金支付,降低他们的经营成本,提升经营效率。
“一刀切”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可能对第三方支付行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由于P2P与网上金融诈骗案件频发,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开始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但是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没有根据其业务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而是采取一切从严,“一刀切”的监管方式,这使我们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有可能受到很大的制约。
目前,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政策收紧,可能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的主要是这几个方面:
一是取消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客户备付金获得利息的权利(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暂留在支付宝和微信等第三方支付账户上的余额,支付机构需将这一部分资金存在合作银行中,新措施将要求银行不得将这部分资金产生的利息给予支付机构),而可能产生以下一系列问题:首先是并无国际先例。由于存款必有利息的商业惯例,全球各国都允许支付机构获得这一部分利息收入(如欧洲在“支付服务指令II”中明确支付机构可将这部分资金投资于安全、低流动风险的资产并享受收益)。其次是抬高社会成本,让消费者和小微企业承受日常支付的负担。与国外支付行业相比,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具有明显的普惠特性。如PayPal(贝宝)对商户收取交易金额3%~4%的佣金,是我国国内平均水平的六倍以上;PayPal账户间转账也要收取1.5%以上的费用,而在我国,这些基本都是免费或接近免费的。这与中国支付行业长期发展路径有关,备付金利息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入来源,补贴相关运营成本,因此可以向商户和用户提供低门槛、低价格的服务。而一旦取消利息,这些成本将有可能转嫁给商户和用户,抬高社会成本。最后是加剧行业压力,甚至诱发一定风险。利息收入取消对支付行业带来巨大的生存压力,尤其是利息收入为主要来源的预付卡机构(占支付机构数量的大部分,且大多数都是盈利能力薄弱的中小型机构)。一旦取消将使得这些机构产生生存危机,甚至逼得原本规模较小、经营不善的机构“铤而走险”,进而做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影响社会稳定。
二是取消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原有直联合作的方式,让两者通过指定的一两家机构进行间接联接。从1999年第一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首信易诞生起,整个行业就是在努力解决银行之间跨行支付问题,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便捷的支付体验。这一模式在国内外发展至今,已非常成熟,并且未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如打破这一模式,可能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建设新平台,将面临资金、人力和技术等社会资源的重复投入;二是无差异的统一接入,让消费者和商户失去对服务的选择权;三是短期内搭建的平台能否承受现有及不断增加的业务规模,同时为未来业务创新提供空间,对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来说,具有一定风险。
建议加强科学监管,一定要保障“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我有四点建议:第一,遵循国际惯例和原有监管要求,允许支付机构在合规情况下享受利息,确保整个行业稳定发展的前提下,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其向消费者和小微商户持续提供普惠便捷的支付服务。
第二,审慎考虑通过集中化平台取代现有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间的合作模式,避免对10多年来第三方支付发展起来的成熟商业模式造成巨大影响,保持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稳定发展。
第三,对第三方支付行业加大差异化监管。目前,中国国内持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超过260家,存在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局面。如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机构已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也对社会了产生重大贡献,应加以鼓励和支持。但是也有不少支付机构在风险控制和消费者保护方面较为薄弱,容易成为行业风险洼地。建议对不同情况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监管上应当区别对待。
第四,当前持牌机构的过多、过剩也导致市场出现对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违规买卖行为,对监管的严肃性产生了挑战,应加以及时清理整治。(国际融资记者艾亚报道,陈醒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