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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冲突与缓和

时间:2024-10-28 11:24:29

本文围绕3D打印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冲突进行探讨,并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缓和冲突的建议:立法方面,应根据利益平衡和保护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结合具体个案,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生产经营者方面,要不断提高研发工艺的水平,加强对其的管理和控制,防止核心技术的泄露和传播,从而减少侵权纠纷的产生;3D打印相关行业方面,可建立模型数据库,加大对打印控制技术的研发力度,并推出相应的行业规范,以规避侵权风险。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1892年,“3D打印”这一概念正式被提出,美国学者Blanther首次在公开场合提出使用层叠成型方法制作地形图的构想,这种以堆叠薄层的方式制造三维形状物体的理念,就是当前3D打印的核心思想所在。当前,国际上对3D打印的称呼为“增材制造”,顾名思义,3D打印通过逐层打印、堆叠,最终得以形成一个立体物体。

在此之后的1984年至今,3D打印经历了诸如直接金属激光烧结(DirectMetalLaserSintering,DMLS)、连续液态界面制造(ContinuousLiquidInterfaceProduction,CLIP)等一系列技术的发展,从第一台商业3D印刷机问世到彩色3D打印机的出现,从第一辆3D打印的汽车Urbee、第一架3D打印的飞机到3D打印人造肝脏组织、食品、艺术品,3D打印仿佛“神笔马良”,将人们的种种愿望变为现实。在过去的几十年间,3D打印的进步显著,已相继在工业造型、机械制造、军事、建筑、影视、家电轻工、医学、考古、文化艺术、雕刻、首饰等诸多领域取得了技术突破,并进行了实验性的应用。专业咨询机构WohlerAssociates预测,2020年3D打印的市场份额将达到212亿美元,这虽然对全球整个制造业的贡献较小,但是随着3D打印技术和材料的突破与发展,未来获取成本将进一步下降,能够适用的领域与规模预计将不断提升。

对于我国而言,3D打印方兴未艾,市场前景广阔,尤其在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引领着制造业从标准化和精益化生产步入定制化生产。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以“个体创意+社区共建+云制造”为代表的新的制造业模式有望在我国初步形成规模并稳定发展。然而当前,技术成本、打印材料、产品质量以及社会风险成为了限制3D打印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从技术成本上看,大多桌面级3D打印机大约售价2万元人民币,高额的固定成本限制了这个技术的普及;其次是打印材料的选择问题,3D打印材料选择的局限性较大,多采用化学聚合物,成品的物理特性不佳,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材料的价格也偏高;再次是产品质量的问题,当前3D打印产品精度还未能达到预期,打印效率距离产业化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并且打印精度与打印速度无法兼顾,只能择一而优;最后是社会风险,假冒、仿造会因为3D打印技术的发展而变得更加容易,可以预见,3D打印技术的泛滥将会带来诸如此类的严重的社会风险,因此亟须在例如知识产权等方面提前做好应对,防患于未然。

言而总之,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3D打印凭借其研发周期更短、用料更省,在小批量、个性化定制等方面的优势,极大推动着制造业的转型升级。目前,3D打印已进入商业应用的成熟期,世界各国纷纷将其作为未来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整个产业的上、中、下游也都日益趋向成熟。可以预见,3D打印在未来将成为一股无法忽视的科技力量,朝着速度更快、精度更高、性能更优、质量更可靠的方向发展,直接或间接地推动许多产业的发展。

(二)研究意义

如背景中所述,3D打印在迅速发展、不断提升人们科技生活体验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社会风险,引起了许多亟须解决的法律问题,尤其是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3D打印技术在中国的发展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虽然其在中国的出现时间与西方几乎相同,但对于3D打印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和研究近几年才逐渐增多,整体对3D打印技术的研究仍然匮乏。笔者以“3D打印、知识产权”为主题在中国知网文献数据库中进行搜索,仅有131篇相关文章(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其中2013年15篇,2014年26篇,2015年37篇,2016年38篇,2017年15篇。多数研究集中在3D打印对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商标法的挑战与影响方面,而关于3D打印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冲突方面鲜有涉及。随着3D打印技术如火如荼地发展,未来个人使用的日渐普及,极有可能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合法生产者遭受损失。

因此,为了缓和3D打印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冲突、平衡好现有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避免让科学技术沦为侵权盗版、打击创新积极性的工具,我们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的整理和分析,厘清其性质与关键,阐明3D打印技术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冲突,并提出合适的解决思路与方案,以填补这一方面研究的空白,并为以后的研究或立法改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建议。

二、3D打印相关技术

(一)3D打印技术

3D打印是一种以数字模型文件为基础,运用粉末状金属或塑料等可粘合材料,通过逐层打印的方式来构造物体的快速成型技术,其正式的学术称谓为:激光堆积型技术或激光快速成型技术。纵观人类发展史,大部分时间里我们通过切割原材料或通过模具成型制造新的实体物品;而3D打印对一件物品的制造却是像砌积木一样砌出来,故3D打印也被称为“增材制造”技术。

3D打印的流程主要分为建模(Modeling)与打印(Printing)两个阶段。在建模阶段,运用CAD(ComputerAidDesign)设计软件进行直接设计或三维扫描(3DScanner),得到CAD模型(Blueprint),再由计算机自动生成能够最终为3D打印机识别的STL(StandardTemplateLibrary)格式文件;接下来进入打印阶段,3D打印机将会输出(打印出)其等比例或不等比例的模型。在此流程中,主要涉及了3D打印装置、3D打印文件(包括CAD设计文件和STL-3D打印文件)、3D打印的材料以及输出成品。虽然每一次打印都基于同样的积层制造概念,但不同的技术方法依据的原理不同,进而影响到3D打印装置的规格、适用素材、用途、价格等,甚至影响其普及速度与程度。

在上述两个阶段中,直接打印过程与传统的切削加工或模型浇铸相比,本身并不会产生新的知识产权问题。问题主要在于,以数据形式存在的CAD模型或STL-3D打印文件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即时广泛传播,由此可能会引发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与现有法律发生冲突。

(二)3D打印技术优缺点

3D打印技术既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同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就其优势而言,3D打印技术的飞速发展主要得益于它能解决传统制造技术难以逾越的障碍,比如个性化、复杂性与多样性。在传统制造技术领域中,制造物件所花费的成本与物件的复杂程度成正比,而在3D打印制造技术下,无论物体的制造复杂简单与否,需花费的成本几乎一致,所需的时间、技术也相差无几。并且,只要个体提供了需求,便可据此输入数字模型与选择相关原料,使用3D打印机即时制造出形状、性质各异的产品,无需人工安装,不仅节省了人力成本,而且更好地满足了人们的个体特殊需求,同时还可以减少制造过程中废物的产出。

但与此同时,3D打印具有的局限性也不容忽视。首先是技术上的不成熟,在立体打印、塑胶射出成型以及金属模具等技术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与提升;其次,虽然3D打印在制造个性化的产品方面成本较低,因为其无需昂贵的工具如注塑机,但其产品质量、硬度以及表面光洁度等与传统的规模制造产品仍有一定差距;最后,高精度的商用3D打印机价格昂贵,一般消费者难以承受,并且有些材料如树脂具有毒性,成本较高,难以应用到家庭之中。

三、3D打印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冲突

目前,3D印刷业主要朝着两个方向发展。一方面,该行业为制造业提供专门的高质量和昂贵的3D打印系统和服务;另一方面,在过去几年中,终端消费市场已经发展起来,个人3D打印机售价较低,服务提供商可向终端消费者提供3D打印服务。这两个市场的发展是相当明显的,它们不仅涉及到客户、成本和未来的发展,还为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不同的问题。

在工业3D打印领域,当下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版权保护等便可以发挥相当大的作用,但个人3D打印领域似乎并非如此。并且,结合上文优缺点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3D打印技术无疑是在不断进步与发展的,但要达到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的程度,绝非一朝一夕之功,甚至可能微乎其微。因此,规模化的商业3D打印未来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但并不是主流发展方向,现阶段3D打印的主要焦点集中在个性化产品制造。若消费者拥有了打印设备与模型设计图,便不再受制于设计师和工厂,可以随心所欲的根据自身需求来制造物品。在这一过程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则成为了未来个性化3D产业发展的中心议题。商业性的打印公司与传统的制造业公司本质并无二致,认定其侵权的方式与传统的商业制造企业也并无多大差异。而个性化3D打印的私密性、需求与制造的合二为一是个性化3D打印侵权认定的主要难点。

(一)私人制作与“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冲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该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此可见,该法规制的对象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然而,3D打印技术的出现,将使得普通消费者兼具自助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双重身份,若其利用3D打印技术制作知识产权产品是为了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那么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并无二致。以玩具制造商为例,一个消费者可以购买一个玩具,带回家之后使用微软Kinect的3D扫描功能获得一个设计,进入桌面3D打印机,并创建多个相同的副本设计,从而销售假冒的玩具卡车。这意味着,一个人只需进行一次采购,便可以用3D打印机控制整个街区的销售,获取巨大的利润,进而损害了正当经营者的利益,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但若非为此目的,而仅仅是供个人使用,似乎难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但这样“分散式”的生产不仅制作成本低、时间短,而且一旦3D打印普及开来,那么私人制作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市场利润的削减将会比较严重,若全民都使用3D打印机进行生产,将从根本上动摇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而生产经营者却又无法将自产自用的消费者推上被告席,并且找出所有的自产自用者进行起诉,其成本可观,十分困难,因而导致生产经营者无法维护不断流失的商业利益。例如,市面上最新的iPhoneX可能包含着成百上千的专利,自身也带有注册商标,其外形可能也受到版权保护,但昂贵的价格让很多消费者蠢蠢欲动却又望而却步。然而若消费者合法获得其详尽的3D设计图,便可以轻松打印出来,只要不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就可以自由使用,甚至多打印几台赠送他人也很难被追究法律责任。如此一来,不难想象,如果3D打印真的发展到“自给自足”式生产、可以让个人廉价制造任何喜爱物品的程度,那么生产经营者的权益保护必将受到冲击。

随着3D打印机的开源和普及,原有的生产经营模式发生变化,原来的利益平衡点也随之移动,利益杠杆需要重新平衡。在这条利益杠杆上,一端是公众自由享受3D技术带来的“家庭制造”能力,另一端是经营者以及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如果适用法律的强保护,便会剥夺了公众因科技进步而改善的生活享受,技术进步的意义无法实现;但若不进行规制,无疑将损害利权人的经济利益,对创新行为缺乏足够激励,长远来说也阻碍了技术的快速发展。因此,对于利用3D打印技术进行个性化的私人制作行为能否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予以规制尚需进一步探讨。

(二)3D打印标识问题

2018年1月1日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旧法中“知名”商品的限定修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即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此外,新法还删除了伪造、假冒等行为,增加了兜底条款,即其他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发生误认或足以引人误认这一结果要件不可或缺。

3D打印预示着“个性化定制”新时代的到来。与此同时,各式各样的标识不当使用行为也会相伴而来,其中,涉及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情形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打印者使用的3D数字模型与原商品并不一致,但却打上了与原商品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其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第二种是打印商品但删除原商标。例如,用户在打印“NIKE”运动鞋的过程中,为规避商标侵权风险,对“NIKE”运动鞋的3D数字模型进行修改,删除了“NIKE”标识,最后打印出来的成品虽为“NIKE”运动鞋却无“NIKE”商标。这种行为虽然可能规避了商标侵权,但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经营者有上述混淆行为,引人发生误认,则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在这里3D打印被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手段,以帮助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如果是民众自己在家“打印”,自己使用,而并未到市场上进行交易,那么还能构成侵权吗?结合“NIKE”运动鞋的例子,从结果上看,尽管“打印”人没有用此鞋去从事商业行为,但确实损害了“耐克”公司的利益。即如果没有3D打印,消费者要穿正品则必须要到商店中购买;但个性化3D打印的普及,使耐克公司失去了一次卖鞋的机会;如果这样的“打印”人众多,商家的损失无疑是巨大的。并且,3D打印的技术并未发展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与传统工厂制造出来的鞋子相比,私人制作出来的“NIKE”鞋在质量上多半是有差距的。消费者穿着自己打印的有瑕疵的耐克鞋出行,使得别人误以为正品耐克鞋质量不如从前,这在无形之中也是对生产经营者的商誉的损害。但从目的上看,消费者私人打印并使用的行为,不具有商业目的,数量也并不多,如果认定为是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有些过于勉强。

(三)3D打印商业秘密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完成3D打印的前提是需要获得目标物品的模型设计图,这一过程中是否有可能涉及到侵犯商业秘密呢?如果“打印者”是通过专利局向社会公开的渠道取得产品设计图,或者对没有向公众公开其设计图的产品,是通过对物品的扫描、测量等手段获得参数从而通过计算机技术获得设计图,那么这种行为一般不认为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通过技术手段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产品有关技术信息的,不构成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侵犯。因此,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他人产品并进行“反向工程”获得产品结构、形状等各个参数并形成模型设计图,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获得设计图进行打印后,即便没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也不意味着该行为就是合法的。因为结合上文所述,如果打印的产品上具有某种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例如商品特有名称、装潢设计、花纹图案、包装风格、形制款式等,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同样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对3D打印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知识产权法之无特别规定或不完备时,发挥辅助作用和兜底功能,作为附加保护,或者说补充性保护,这是学界较为一致的观点。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体现着知识产权理论利益平衡的宗旨。正如著作权法的基石——利益平衡理论所述,著作权法“每一原则和具体制度都反映了解决相互交织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冲突的思考和方法,维持着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大体平衡的状态”。事实上,知识产权理论所传达的思想,也即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就是既要促进科技创新以提高生产力,又要促进科学技术的传播和使用,从而实现对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护。为“天才之火增添利益之薪”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似乎已经得到普遍认可。

然而,在一些知识产权发达的国家,知识产权却又成为滥用权力、垄断市场的手段,破坏了利益的平衡。比如,有的生物制造公司,窃取了发展中国家民族医药技术或遗传资源以申请专利,而后为了收取高昂的医药专利费,置穷人的生命于不顾。昂贵的专利药品使人们不解,到底是人的健康权重要,还是药品专利人的个人利益优先。若要维持知识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那么必须要遏制知识不断私有化的趋势,鼓励知识共享,否则就如同对自然资源的过分掠夺,可能会使现存的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因此,在利益平衡宗旨的指导下,对3D打印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需要深入思考,个性化的3D打印是否侵犯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论证。现实中已出现了很多引人深思的例子,英国格拉斯哥大学的里克罗宁教授及其研究团队改良了一台打印机,在其中加入装有化学药品的容器,可以合成用户所需的药品,这一创新将大大降低药品的制作成本,使更多的癌症患者能够接受之前负担不起的昂贵治疗。文件共享网站“海盗湾”在一份文件中也说道“我们要为饥饿的人们打印食物。我们的目的不仅仅是提供打印配方,还提供食物成品。”那么,打印穷人能够负担的救命药品、食物会触犯知识产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吗?知识产权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对3D打印技术具有有益的社会作用,但也可能在其他情况下,带来中性的或有害的作用。因此,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过程中,与3D打印技术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得不慎重思考。

四、缓和3D打印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冲突的对策

(一)立法方面的建议

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下,3D打印技术引发的一些问题是可以得到合理解决的,比如众多文章中研讨的关于商标、专利还有版权等问题,不应过度夸大其对知识产权理论和制度的冲击。当然,也不能完全否认3D打印所带来的挑战。3D打印技术的快速发展将使社会进入“全民制造”的时代,这一制造方式的改变也将使得传统的产品生产和流通模式以及社会大众与权利人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如果3D打印机广泛普及,出于个人使用目的的个人或爱好者团体利用3D打印技术进行私人制造,从而使市场中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有所减损时,该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是知识产权法对其进行规制,目前尚无系统的法理解释。如果被视为侵权,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不视为侵权,恐怕有失公允。因此,笔者认为,立法者还需要在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和保护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之上,再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由于3D打印技术的易操作性,每个家庭都可能成为制造厂地,因此3D打印的普及化可能带来“生产制造民主化”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侵权、假冒可能会泛滥,这将会危及到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转,因此立法者可以考虑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仅是一般的生产经营者,如果未经权利人允许而擅自打印与其相同或相类似的物品,并给权利人的利益带来损害的个人或团体,也应受到规制。当然,我们还应在实践中结合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而并不是要直接对法律做出宽泛的扩张解释。因为凡事都具有两面性,将私人制作纳入侵权范围,表面上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无疑阻断了个体消费者对3D打印技术的利用和社会大众分享科技成果的权利,同时也不利于推动3D打印整体产业的发展和规划。因此,3D打印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冲突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侵权纠纷的个案因素,平衡双方利益之后再做判断。

(二)对生产经营者的建议

要缓和3D打印与法律的冲突,市场中的生产经营者自身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概言之,就是要不断提高研发工艺的水平,加强对其的管理和控制,防止核心技术的泄露和传播,从而减少侵权纠纷的产生。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点:第一,加强对产品模型设计图的保护。重要的产品模型设计图应尽量减少无关人员的接触,并重点关注产品模型设计图在网络上的传播情况,对于某些非法传播产品设计图的网站要即使警告、制止,必要时提起诉讼。第二,注意开发新材料过程中的相关保密事项。目前,3D打印的原料多为无固定熔点的材料,新材料亟待开发,因此,企业在原料选取、新材料的开发和后期加工等各个工艺环节要严格保密,并与相关从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第三,避免技术的单一化。研发者、制造商应注意,产品的制造工艺不能全部都依靠3D打印来实现,而应保留一些3D打印技术之外的、不能通过模型设计图体现出来的产品细节,如此不仅可以提高产品的辨识度,而且也可以防止他人借助3D打印设备实现完全仿制。第四,致力于提高3D打印设备的性能。生产经营者还需在技术上加大投入,组织技术力量改进3D打印设备本身,改善各种性能,比如提高分辨率、改进打印设备喷射技术等,研发出更好的打印控制软件,超越3D打印设备的平均水平。第四,合理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涉及到3D打印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和反正不正当竞争法等,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产品特点,灵活运用相关法律,保护自己产品相关的合法权益。例如,根据商业秘密和专利的不同特点,可以采取组合模式保护某一产品制造技术信息,对于打印过程中容易被他人用“反向技术”破解的技术环节,将之申请为专利,这样他人即使有能力反向模仿也会被法律禁止;对于他人不容易获得的技术,则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的方法予以保护。这样,就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研发成果。对于物品上的版权元素和商业标识,则应当及时予以版权登记和商标注册。

(三)对3D打印相关行业的建议

解决矛盾需要找到矛盾的根源,对源头进行控制和改善。要解决3D打印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则必须从一开始就保证模型数据的合法合规性。因此,首先需要建立模型数据库,权利人将经过认证的合法模型数据上传至数据库进行保存,以便之后的打印人进行比对。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就推出了一个针对打印保护的“生产控制系统”,以防每个人都在家中都能开办“耐克生产车间”。在该系统的管理下,任何与打印有关的设备在执行打印任务之前,都要将待打印的模型与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对。如果出现大比例的匹配和吻合,则打印任务不能进行。但由于该系统只是在打印机中内置数据库,无需联网,所以从实践效果看,该系统的成效有限。然而,值得借鉴的是,该系统可以适用于文件的上传阶段,任何与数据库高度匹配的CAD模型将被禁止上传。

其次,相关行业需加大资金投入,鼓励支持对打印控制技术的研究。目前,各国都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比如推出上述类似的“打印控制系统”,限制用户打印某些用作个人用途的违禁品。但在我国专利检索库进行搜索,尚未发现类似的控制系统,因此我国还需加强对控制技术的研究。此外,打印行业还可以推行模型与用户打印机绑定的销售模式。这方面,可以借鉴电子音乐、电子图书行业的策略,即通过加密措施,用户购买仅能在一台设备上打印一种或是有限几种模型。这种加密解决方案的需求,在未来几年内估计会逐渐凸现。最后,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应推出相应的行业规范,严格限制利用3D打印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结语

“3D打印”其实已不算是一个全新的事物,虽然还没有像2D打印机那样普及到千家万户,但它走进人们的生活之中已有些时日。随着打印技术和打印材料的不断升级进步,打印成本的不断下降,3D打印必将逐步融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产生重大的影响。而新技术的发展不仅为人们带来了知识产权产品利用的新途径,同时也给相关法律带来了冲击。在工业3D打印领域,与传统情况并无太大不同,而在个人3D打印领域,却将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全新的挑战,尤其是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兼容性与风险性问题,甚至被称为“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打印产业发展所必然面对的“生命中无法承受之重”。因此,若要3D打印技术能长远地服务于人们,则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完善的法律法规。此外,过犹不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天平也不能过度倾斜,“知识产权的法律之光,当为保护私人知识财产的智慧之光,更是维护社会知识进步的理性之光。”

总而言之,未来各国政府、商业软件公司、计算机爱好者以及全球用户对3D打印的未来会愈加关注,3D打印未来的发展势头也会更加猛烈。因此,我们应客观理性地看待3D打印给知识产权带来的挑战与冲击,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做出更完善的应对措施,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本文系北京市社科基金课题《3D打印技术的知识产权风险与应对》(项目号为15FXB01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翟业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许峻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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