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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独立成编与民商合一

时间:2024-10-27 09:19:30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立法工作经历了重提民事立法、以民法通则为核心开展民事立法、内部确定恢复民法典起草、公开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这四个阶段,民事立法可谓任重而道远。中国民法典中应该让人格权独立成编。原因有两点:第一,随着现代民法不断发展,尤其是商法的发展,人格权可以评估、转让等。第二,原来的人格权已经不能单独放在总则,总则容纳不了人格权的内容。比如隐私权,如果浓缩在总则会出现内容庞大和体例不相称。总之,随着时代发展,应该把新要素考虑进去,尤其应该注意到商法对民法的重要影响,突破现在的一些陈旧观念,所以,商法发展在民法典编撰中具有巨大作用。

新民法编撰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二是主体的问题。在民法典中体现商事基本原则有利于实现民商合一。具体包括:1.企业法定主义。企业法定主义是民事法律的一个重要准则。2.明确界定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3.商事行为的报酬请求权。这既是区别民事和商事的一个标准,也是区别民事和刑事的一个重要标准。4.商事登记的效力。国际上特别注意商事活动的安全和秩序。5.商事人格权。商事人格权最大的特点就是商号可以转让。6.营业转让。连同房屋的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甚至客户名单等一起转让。7.竞业禁止的规定。它是对商号整体转让人的竞业禁止规定。8.商业账户的法律规定。作为一个正式经营的企业法人存在,其商业账户可以作为合法纳税的依据。9.经理的权限。如果能把经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其地位确定很重要。10.代理商。代理商应该更加多样化。

我们应该吸取世界上先进国家和先进地区好的经验,来增强民法典编撰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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