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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氪“平台失控”曝股权众筹之痛

时间:2024-10-27 07:43:07

股权众筹平台,就应该把自己定位成“纯信息平台”,如果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很容易误导投资人的决策。

文|王倩

36氪股权众筹平台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各方面的强烈反响。随着各方面的不断回应,事件已落下帷幕,但是它留给投资人的却是深深的思索。虽然,36氪事件是个案,但也的确折射出股权众筹领域存在的问题。它值得各个层面的人去研究和思索。

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分支,近年来在国内发展迅速,根据零壹数据中心统计,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我国互联网众筹平台至少已经有399家,其中涉及股权众筹的众筹平台超过一半。股权众筹与普通的众筹平台有什么样的区别?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由于股权众筹方式大多是不公开发行,所以又有解释为“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众筹平台则是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个人或组织的行为。这种众筹平台一般是公开发行,所以又成为“公募众筹”。

北大国发院黄卓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监管部门把我们通常意义上讨论的股权众筹划分为两个类别:“股权众筹”以后将仅指“公募股权众筹”,只能通过少数拿到试点许可牌照的平台进行,受到严格的监管,但是目前基本没有什么业务开展;另外一种我们说的更多的私募股权众筹则被定义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这里面有两个要点,一是不公开,二是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募股权与私募股权的区别

虽然股权众筹存在极大的风险,但是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分支,各大互联网公司都想从中分到一杯羹。目前,京东、阿里、苏宁、百度、360、小米等互联网巨头全都开始布局股权众筹。

在京东众筹的页面名称为“京东金融”,在这个页面上,记者看到,众筹被分为两类,一类是面向普通大众的产品众筹,这种众筹门槛低,资金少,对投资者没有资金限制的要求,最主要的是每一个众筹都以具体的产品实物为标的;另一类则有着明显的标记“私募股权平台”。从京东的“私募股权平台”公告中,记者看到,对合格投资人要求为,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包括各种基金证券类产品。

京东明确表示,自己公募类和私募类众筹都在涉及。在京东的用户服务协议中,京东将自己的股权众筹平台定义为“网络金融信息服务平台”。

黄卓谈到,目前所说的众筹平台,一般是指监管部门所规定的公募众筹平台,定位是信息平台的角色,其功能定位是一个小额、小微企业的功能,在公募平台中,投资者所投资金占投资人整体资金比重很小,虽然众筹风险高,但是平均到投资人投资金额来看,整体风险相对较低,这些平台本身更多的是平台的作用。

黄卓告诉《商学院》杂志记者,公募与私募股权最大的区别在于:1、是不公开募集还是私下募集资金;2、私募融资必须有合格的投资人要求、投资人有很强的风险承担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因此是风险自担的;3、公募股权中标的公司需要将相关信息披露给大众,而私募股权中不需要公开披露,只针对小部分受众披露相关信息。

目前对于公募平台,都需要得到监管部门的资质。截至到2015年,率先获得公募股权众筹试点资质的三家平台分别为,京东金融的“东家”、平安集团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众筹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众筹”),以及蚂蚁金服的“蚂蚁达客”。

在黄卓看来,36氪事件更接近私募股权融资的模式。

股权众筹平台定位在哪儿?

从目前来看,存在问题的大部分属于私募众筹股权模式,也就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

36氪事件的焦点在于众筹平台在整个过程中的定位问题。黄卓谈到,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到底应该起到什么作用,承担什么责任还缺乏明确的规定。从目前来看,只给定“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定义和初创企业融资的高风险性。“我个人觉得众筹平台的职能不能仅仅是信息中介,而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黄卓如是说。

36氪创始人刘成城承认,平台存在一定的责任,他表示,“梳理整个进程,虽然有整个行业不够成熟、信息披露规则及参与方权责界定欠缺等外在原因,但我们平台自身的责任也不可推卸。”

盈灿咨询行业研究员认为,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就应该把自己定位成‘纯信息平台’,如果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很容易误导投资人的决策。虽然股权众筹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人应该为自己的决策买单。但是,如果平台对项目信息造假或是审核不严格,投资人根据“虚假信息”决策投资,那么平台必须要承担起责任。

对于法律尚未规定的私募股权,京东对融资人有明确的规定行为和义务。目前京东的私募股权中,运用“创投+领投”的模式,这一模式,也是目前大多数众筹平台运用的模式。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的作用,黄卓谈到,目前监管部门并没有对其有明确的规定。从目前来看,一些平台在众筹过程中,起到一个非常积极主动的作用,甚至某种程度上参与性很高,在这样的模式下,平台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另一些平台只做信息提供者,让投资者自己做决定。

“至少,众筹平台不应该在事前超越信息中介的定位做业务,但出了问题以后又只说自己只是提供信息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黄卓强调。

未来期待更多的完善

盈灿咨询行业研究人员表示,股权众筹中的一些风险,必须要监管完善才能健康发展。平台应该尽量做到信息透明,目前这一块的监管属于空白,随着未来监管细则出台,不合规的平台将被淘汰,可以避免或减少平台非法集资的可能性。

黄卓认为,目前初创企业的风险是很高的,而准确识别风险的关键是信息能否被准确和充分的披露。这个信息披露过程,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金融中介(即众筹平台)起到应尽的职责。“关于股权众筹平台的责任和义务,目前应该说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过在金融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权利与责任相对等。”黄卓强调。

对于投资者来说,平台拥有对筹资者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的权利,在这一环节中无论是审核环境还是审核人员都缺乏相应的监督和透明度。投资人在投资项目时,首先不能盲目相信项目的宣传,应自己多方调研;另外,选择一些熟知或历史信誉度良好的平台进行投资;最后还是需要未来监管落地,加大规范力度。

众筹平台投壶网CEO赵妍曾表示,目前的股权众筹平台在国内只能算发展初期状态,从商业模式到平台价值都需要更长时间来验证,随着行业的发展,不具有投资功底,不具有产品创新力的众筹平台将慢慢被淘汰出局,而抓住这两大核心要素逆袭的小平台,必然会迎来众筹的春天。

众筹平台不应该在事前超越信息中介的定位做业务,但出了问题以后又说自己只是提供信息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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