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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开放迈向新高度

时间:2024-10-26 10:42:06

回顾、审视并展望中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将引领我们更好地前行。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中国的发展得益于对外开放,保险业的壮大亦离不开开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在对外开放将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跃升的重要时刻,回顾、审视并展望中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将引领我们更好地前行。

探索最佳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保险业严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妥审慎和依法推进的原则,探索出分步骤、多层次推进对外开放的路径,取得较好效果,成为开放时间最早、开放程度最高、开放步伐最快的金融领域。

首先“点面结合”,有序推进对外开放。先允许外国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1980年起,外资保险公司陆续在华设立代表处,加强与中国保险监管的联系并开展考察研究,增进对我国保险市场了解,做好进入前准备。再审慎扩大试点城市。1992年,上海成为我国第一个保险对外开放试点城市,1995年后试点城市又逐步扩大至广州、深圳等城市。再稳妥开展机构试点。1992年10月,我国批准美国友邦保险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引进了改革开放后第一家外资保险机构。

其次坚持平稳有序原则,审慎制定对外开放措施。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和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经济稳定和保险消费者根本利益。在开放过程中,确保风险可控是首要原则。

一是通过科学制定市场准入条件,确保引进优秀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申请设立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机构,要满足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有30年以上的保险经营历史,应连续两年在我国设有代表处等条件。这对外国保险公司综合实力、经营能力以及对中国市场的了解提出了基本要求,在保险业开放初期确保引进一大批优秀外国保险公司。

二是分步骤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确保开放进程平稳。在当时我国保险业刚刚恢复发展的情况下,这有效避免了迅速开放对国内保险市场过多的负面冲击,维持了保险业在开放过程中的平稳发展。2017年11月,保险业宣布将通过3年和5年过渡期,逐步放开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东持股比例限制,进一步加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力度。这是在市场发展日趋成熟、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大幅提升的情况下提出的。

其三,严格履行入世承诺,全面推进对外开放。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保险业在总结探索试点开放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行业实际,积极配合入世谈判,制定了全面开放计划,并有条不紊地予以落实。

1.逐步取消经营地域限制。经过3年过渡期,将开放地域从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五个城市逐步放宽至全国。

2.逐步开放业务领域。经过2年过渡期,允许外资非寿险公司经营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全面非寿险业务;经过3年过渡期,允许外资人身险公司经营全面的寿险业务。

3.逐步取消法定分保比例。经过4年过渡期,外资保险公司必须就非寿险、个人意外和健康保险的基本风险的所有业务向指定再保险公司分保的要求被逐步取消。

4.逐步放宽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准入要求。经过5年过渡期,将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总资产要求从5亿美元逐步降低至2亿美元。1992年,上海成为我国第一个保险对外开放试点城市。5.条件成熟时主动推出开放举措,于2012年对外资非寿险公司开放交强险业务。

其四,建立健全法规体系,依法实施对外开放。坚持法律在前,开放在后,在实施开放措施前先对既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修订,确保开放依法进行。

1.将上海作为第一个试点开放城市之前,先行制定《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资金运用以及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2.于2001年12月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形成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基本监管框架,为进一步扩大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3.于2002年修订并发布保险法、2004年施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市场准入和经营发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成效显著

自1992年以试点形式对外开放以来,保险业对外开放已经历26年时间,外资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业快速变革、创新发展,为中国经济日益融入全球市场作出了积极贡献,其中对外开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注入新活力,增强行业发展实力。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外资保险公司的不断发展,外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形式日趋多元化,带来新的活力与生机,形成了中外资保险公司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局面。外资保险公司坚持保险保障本源,突出主业,做精专业,稳健经营,在公司治理和风险防控方面优势明显,在行业中起到示范作用,促进了行业软实力的增强。

其次,推动改革创新,提升行业竞争力。一是推动中资保险企业改革,提升其创新与服务能力。外资公司大多拥有相对成熟的服务理念和技术手段,以客户为本的售后服务和理赔体系。通过学习和借鉴这些理念、经验与做法,中资保险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机制发生明显转变,创新能力、内部活力与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二是积极影响保险业对内开放进程,提升保险市场竞争水平。这表现在国有保险公司在我国国有金融企业中率先完成股份制改革和海外上市,有效完善了保险行业企业制度建设;同时吸引了更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参股保险公司。再次,兼修内外,促进行业监管水平提高。一是加快保险立法和监管制度建设速度,保险监管逐渐制度化、规范化。按照世贸组织原则,结合保险业开放和市场发展需要,加快完善保险法规制度,稳步推进各项改革制度,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与国际接轨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活动与监管的主要方面均有法可依。二是推动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保险监管逐渐市场化、国际化。近几十年来,通过积极借鉴和吸收国际保险监管的先进经验,保险监管的内容从单纯的行政审批、事前监管逐步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健全了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三位一体”的保险监管体系。

最后,借力外资优势,助推国家发展。一是发挥保险各项功能,助推我国经济发展。外资保险公司通过设立外资保险机构和参股中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带动了大量相关资金投入我国经济和社会建设。二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多为欧美等成熟市场大型保险公司,依托其股东在全球的网络布局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加上在中国市场积累的经验,为中国企业从事海外工程项目、海外直接投资以及对外贸易等方面业务提供服务,帮助中国企业规避和管理海外经营风险。

迈向新高度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保险业将进一步对外开放。

结合实际,明确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总体思路。监管机构将重点着手以下两方面工作:对于尚未进入的外国保险机构,将进一步优化准入政策,引入更多优秀的境外保险机构,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结构,增强市场活力,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对于已进入的外资保险公司,将进一步优化监管政策,鼓励其进入健康、养老、巨灾保险等专业业务领域,参与保险业经营的新模式,参与国家和保险业的各项改革,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制订方案,稳妥有序落实新一轮开放举措。将继续坚持依法推进、平稳有序的原则。一是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时间表逐步放开合资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确保开放措施有效落地、有序推进。二是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与情况跟踪。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渠道,对开放新举措进行政策解读;及时分析市场情况,研究解决可能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开放过程的平稳有序。三是营造公平经营环境。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中外资保险机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强化保险监管,扎紧防控风险的制度笼子。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把握好维护金融稳定与促进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辩证关系,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既放得开,又管得住。

一方面,要强化底线思维,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在开放过程中,稳妥把握好节奏和力度,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对外资保险机构完善内控体系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要坚决果断处置各类风险隐患,维护金融稳定。

另一方面,强化从严监管,营造更为规范的市场环境。通过补齐监管短板,织密监管规则,填补监管漏洞,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监管体系,更加重视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充分发挥偿二代制度的引领作用,加快完善适应新形势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坚持“严”字当先、敢于亮剑、敢于碰硬,坚持严罚重处,始终保持整治保险乱象的高压态势,扎紧制度笼子,防止野蛮增长,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

随着新一轮对外开放措施的逐步落实,保险业将进一步敞开对外开放之门。国外保险机构进入我国的组织形式将更加灵活,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自由度将大大提高,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理念、产品技术的影响也将更加深入。在持续深化的对外开放进程中,在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有利于增强行业稳定有序竞争、有利于防范保险业风险的前提下,中外资保险公司将公平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行业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作者系原保监会国际部主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战略咨询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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