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尚缺乏对大数据交易进.."/>
品书网

杂志

保存到桌面 | 繁体 | 手机版
传记回忆文学理论侦探推理惊悚悬疑诗歌戏曲杂文随笔小故事书评杂志
品书网 > 杂志 > 数据交易的法律“红线”

数据交易的法律“红线”

时间:2024-10-26 04:57:41


    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尚缺乏对大数据交易进行专门规范的立法,但是大数据仍应遵守现有的法律“红线”

文/李海英

数据交易是实现数据流动、使数据创造更大价值的主要方式。国务院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将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作为健全市场发展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数据交易平台及规则

数据交易并不是大数据时代的新生事物,在房地产数据分析、广告分析、信用和风险分析、提供个人背景信息、网上寻人、预测等领域,存在着大量的收集、分析、处理各类信息并出售或与其他人共享的专门从事数据收集、分析、出售的公司。但是随着数据交易和流通需求的大大增加,专门从事数据共享、交易的数据交易平台开始迅速发展。

我国目前的大数据交易平台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数据堂等大数据公司为代表的数据交易平台,一类是以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为代表的数据交易平台。两类主体存在三大区别:一是商业模式不同,前者主要作为数据提供方,以自营为主,提供包括语音识别、健康医疗、电子商务、交通地理、图像识别等多个类型的数据,而后者以撮合交易为主,有第三方平台的性质;二是投资主体不同,前者一般由单一主体投资,后者则由多个主体联合投资,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的股东包括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九次方大数据、郑州迅捷、亚信科技、贵阳移动金融发展有限公司等;三是职能和使命不同,前者以商业职能为主,为各类用户提供各类数据的定制与销售服务,而后者往往承担政府赋予的多项职能。

为保障数据交易顺利进行,数据交易平台探索制定了自己的数据交易规则。2014年6月,中关村大数据交易产业联盟发布了《中关村数海大数据交易平台规则(征求意见版)》,是国内发布的首个交易规则。2015年5月,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发布《贵阳大数据交易所702公约》。这些交易规则规定,大数据交易平台要为数据交易提供可靠运行平台和安全保障措施;从事数据交易的主体包括数据提供方、数据购买方及数据代理人;交易数据的种类包括政府、医疗、金融、电商、能源、交易、交通、商品、消费、信用卡、教育、社交、社会等各方面;数据交易平台要求交易数据合法获取、权利清晰,禁止对法律不允许交易的数据进行交易;对于争议解决,采取自行协商解决、平台解决或起诉至法院等方式。

大数据交易的法律风险

大数据作为一项创新性的革命,给传统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甚至可能超越此前互联网的产生所带来的冲击。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尚缺乏对大数据交易进行专门规范的立法,但是大数据仍应遵守现有的法律“红线”。

禁止个人信息的非法出售和提供,是个人信息使用过程中的红线,目前适用于数据交易的立法也主要集中体现在这一点上。在数据交易中应遵循在特定行业中相关的规则,数据交易平台应对参与交易的主体和交易数据类型提出要求。例如,《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数据交易还存在法律的不确定性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由于数据的权属目前尚无明确的结论和法律规定,当前的数据交易中对所有权问题也采取一种模糊的处理方式。例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认为,其交易的并不是底层数据,而是基于底层数据,通过数据的清洗、分析、建模、可视化出来的结果,彻底解决了数据如何保护隐私及数据所有权的问题。一般而言,个人数据属于个人所有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问题是个人在网络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如何归属,参与交易的企业是否对交易数据拥有所有权,个人数据匿名化到什么程度可以进行交易等。


   

热门书籍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