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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1956年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制度改革

时间:2024-10-24 11:57:01


    口刘佐

据我所知,“文革”期间江青的工资级别从9级提高到5级确有其事,此事很可能与她担任要职——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副组长有关。但是,此事不是林彪、江青之间的个人行为。

1956年,新中国首次实施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改革。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是,在1955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初步统一工资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工资制度。这套工资制度一直实行到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为止,历时29年,在新中国工资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影响。本人由于家庭的原因,从小生活在北京的“机关大院”;大学毕业以后成为中央国家机关的行政人员,赶上了上述工资制度的“尾巴”;加之从事财税工作的关系和个人兴趣,所以对于上述工资制度具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因此,本文拟以权威性文献、资料和本人、亲属以及一些老同志的经历为依据,简要介绍上述工资制度改革和有关情况,同时希望能够澄清一些误传、误解和误读,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称行政人员,过去曾经统称国家干部,现在称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但是不包括一些部门里执行特殊工资制度的人员(如民警、驻外机构人员和某些专业人员等)。

1956年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制度的基本框架

1956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自当年4月1日起施行。在这次工资改革制定的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制度中,首先按照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职务设置了30个工资级别,每个职务不一定对应1个工资级别,并且部分上下级职务之间存在工资级别交叉,以便适应不同机关、不同情况的人员,主要规定如下:

1.国家主席、副主席1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1至3级。

2.中央机关的部长、副部长4至8级,省长、副省长5至9级。

3.中央机关的司长、副司长8至12级,省级机关的厅长、副厅长9至13级,地区专员、副专员和地级市市长、副市长10至14级(1982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作出了关于未担任司、厅、地级职务的14级以上干部离休以后享受司、厅、地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

4.中央机关的处长、副处长11至16级,省级机关的处长、副处长12至16级,县长、副县长13至18级(1982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作出了关于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18级以上干部离休以后享受处、县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

5.中央机关的科长、副科长14至18级,省级机关的科长、副科长15至19级,县级机关的局长、副局长17至21级。

6.中央机关的科员17至21级,省级机关的科员18至22级,县级机关的科员20至24级;中央机关的办事员22至25级,省级机关的办事员23至26级,县级机关的办事员24至27级;县以下区长、副区长18至22级,乡长、副乡长21至27级,勤杂人员27至30级。

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物价、生活水平和原有工资水平等因素,适当照顾重点发展地区和艰苦地区,将全国划分为11个工资区,以一类地区为基准,每提高一类,工资标准增加3%;少数物价过高的地区,另加生活费补贴。这样,在同一地区,当事人的工资级别越高,工资越高;在工资级别相同的情况下,当事人所在地区类别越高,工资越高。例如,北京市属于六类地区,所以工资标准高于成都市(二类地区)、南昌市(三类地区)、南京市(四类地区)和太原市(五类地区),低于福州市(七类地区)、上海市(八类地区)、广州市(十类地区)和乌鲁木齐市(十一类地区)。上述工资区的规定一直沿用到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为止,执行期间先后多次局部调整,逐步提高了部分地区的工资类别(当事人可以因此在不晋升工资级别的情况下提高工资标准,从而适当增加工资)。

按照六类地区的工资标准,国家主席毛泽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朱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家副主席宋庆龄等1级干部月薪644元,胡耀邦、邓颖超等5级部长级干部月薪414元,乔冠华、江青等9级司局长级干部月薪253元,12级的处长月薪172.5元,15级的科长月薪124元,22级的科员月薪56元,28—30级人员月薪27.5至23元,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比为28∶1。当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50.1元,略高于大专毕业生在中央机关、省级机关担任办事员的定级工资23级月薪49.5元。

下列三种广为流传的说法貌似值得商榷:

1.“朱德委员长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主要缔造者和领导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之首,本来可以在军队领取比国家机关的工资更为优厚的元帅工资,但是他始终坚持和毛泽东主席一样,按照国家机关干部领取工资。”据我所知,朱德委员长确实始终坚持和毛泽东主席一样按照国家机关干部领取工资。但是,除了1959年3月至1965年5月这段时间以外,军队干部的最高工资标准都低于毛泽东主席和朱德委员长在国家机关领取工资的标准。与此类似,“林彪的工资高于毛主席”之说虽非空穴来风,但是不够确切。

2.“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时候,周恩来总理把中央批准的邓颖超的工资级别从5级降低到6级。”据我所知,周总理夫人邓颖超的工资级别一直是5级。一向严格要求自己和亲属的周总理当时有可能提出过降低邓颖超工资级别的要求,但是按照有关工作制度,他不能决定此事,中央批准的高级干部工资级别也不会轻易改变。而且,迄今未见披露邓颖超当时领取6级干部工资和后来她的工资级别从6级提高到5级的信息。再者,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后高级干部提高工资级别者凤毛麟角,在这种情况下周总理更不可能同意邓颖超提高工资级别。

3.“‘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为了讨好江青,私自决定将其工资级别从9级提高到5级。”据我所知,“文革”期间江青的工资级别从9级提高到5级确有其事,此事很可能与她担任要职——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副组长有关。但是,此事不是林彪、江青之间的个人行为,而是经过一定审批程序办理的,属于组织行为(至于这种行为是否合理不妨另论),而且与江青同时提高工资级别的还有其他人。因此,“文革”结束以后清查林彪、江青集团的时候,虽然有人揭发此事,但是领导部门没有深究。

1956年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改革后高中级干部降薪的情况

根据毛泽东主席的多次指示,为了适当缩小干部与群众,特别是高级干部、中共党员高级干部与群众工资待遇的差距,自1957年至196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三次发出文件,降低高中级干部的工资标准:

1957年降薪

1956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降低国家机关十级以上干部的工资标准的决定》,规定自1957年1月起降低国家机关10级以上干部的工资标准。其中,1至5级干部降低10%,6至8级干部降低6%,9至10级干部降低3%。因此,毛泽东主席、朱德委员长和宋庆龄副委员长等1级干部月薪都降至579.5元,中央机关5级部长、9级司局长的月薪分别降至372.5元、245.5元,国家机关干部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比降至25.2∶1。当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52.0元。

国务院在上述文件中同时规定: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制定单独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其相应等级的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也应当应按照降低以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降低。

当月,国防部发布《关于降低高级干部薪金的规定》,规定自1957年1月起降低准师级以上军队干部的工资标准。其中,军委主席、副主席的最高工资标准从每月585元降至每月520元,降幅为11.1%;准师级干部的最高工资标准从每月273元降至每月266.5元,降幅为2.4%。

1959年降薪

1959年2月7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降低国家机关三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标准的决定》,规定自当年3月起,在1957年降低以后的国家机关干部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将国家机关1至3级中共党员干部的工资标准合并,并且降低为每月400元(按照一类地区计算)。因此,在7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除了林彪在军队领取较高的工资以外,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和邓小平的月薪都降至460元;宋庆龄副委员长非中共党员,所以工资不降,月薪仍为579.5元,从此她成为当时中国党和国家领导人中月薪最高的人,直到她1981年去世。至此,中共党员国家机关干部最高工资与国家机关干部最低工资之比降至20∶1。当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42.7元。

1960年降薪

196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同意并转发中共国家计委党组、劳动部党组报送的《关于当前劳动力安排和职工工资问题的报告》。报告中提出:自当年10月起,降低国家机关17级以上中共党员干部的工资标准。其中,1至3级干部降低12%;4级干部降低10%;5级干部降低8%;6级干部降低6%;7级干部降低4%;8级干部降低2%;9级至17级干部各降低1%。因此,毛泽东主席等1至3级中共党员干部的月薪都降至404.8元,5级、9级、12级和17级中共党员干部的月薪分别降至342.7元、243.0元、170.8元和98元。其中,陈云、邓小平的月薪404.8元一直拿到1985年工资改革为止。至此,中共党员国家机关干部最高工资与国家机关干部最低工资之比降至17.6∶1。当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42.6元。由此可见,自1956年至1985年,经过上述三次降薪,部分中共党员高级干部(如陈云、邓颖超等人)不仅没有提高工资级别,还降低了原有工资级别的标准。

上述报告中还提出: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国家机关17级以上的中共党员干部的工资,应当同样降低。军队中的中共党员负责干部的工资也应当相应降低,建议由总政治部另作具体规定。

1960年10月,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党委关于军队干部减薪的报告》,自当月起执行。报告中提出:军队正营级以上中共党员干部按照地方干部降低比率降低现行薪金标准,其中元帅级干部降低12%,大军区级干部降低10%,正兵团级干部降低8%,副兵团级干部降低6%,准兵团级干部降低4%,正军级干部降低2%,副军级至正营级干部降低1%。根据上述规定,军委主席、副主席的最高工资标准降至每月457.60元。

1965年6月以后,军队干部工资级别与国家机关干部工资级别套改,军队1至3级干部(这部分干部均为中共党员)的月薪均为404元,与国家机关1至3级中共党员干部月薪工资404.8元接近。但是,7级以下军队干部的月薪都明显高于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例如,六类地区14级、18级、22级军队干部的月薪分别为158元、102元和60元,国家机关同级干部的月薪分别为136.6元、87.5元和56元,前者分别高于后者15.7%、16.6%和7.1%。

由此可见,上述降薪措施是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指导思想作出的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并非某些领导人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不太知情者所说的由于某些领导人在“国家经济困难的时候带头降薪”而发生的一次性或者一两次个人行为,降薪的范围也不限于少数领导机关和高级干部。

1956年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改革后工资晋级的情况

1956年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于60年代、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多次采取国家机关干部工资晋级措施,重点是晋升中下级、特别是下级干部的工资级别。主要情况如下:

1963年7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报送的《关于1963年工资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报告中提出:自当年8月起,晋升部分干部的工资级别。18级以下的干部(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干部、技术干部和经济干部)升级面为40%;国家机关17级至14级的行政干部升级面为25%,13级至11级的行政干部升级面不得超过5%,10级以上的行政干部一律不升级,企业、事业单位中工资或者条件相当于17级以上的行政干部应当比照办理。国家机关干部现在的工资级别低于29级(六类地区月薪25.5元)的,可以晋升到29级(此项规定实际上取消了原来的30级)。

1971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根据这个文件,自当年7月起,国家机关中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24级干部、196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25级干部和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26级以下的干部,工资级别可以根据规定晋升一至二级(六类地区24级、25级和26级干部的月薪分别为43元、38元和33元)。

1977年8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根据这个文件,自当年10月起,下列国家机关干部的工资级别可以晋升一级: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25级干部、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26级以下的干部;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干部(不包括17级以上干部),升级面不得超过这部分干部人数的40%。

197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根据这个文件,自当年11月起,部分国家机关干部的工资级别可以晋升,升级面为40%。升级的干部,一般晋升一级;个别表现突出并且有重大贡献的,可以晋升两级。晋升两级的,应当计算两个升级面。

1982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的决定》。根据这个文件,自当年10月起,晋升国家机关部分干部的工资级别:15级以下的干部,一般晋升一级。11级至14级的干部,1978年以后升过级的,除了个别人员以外,一般不升级;没有升过级的,可以晋升一级。符合规定的中年知识分子;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正、副处长,正、副县长,农村人民公社正、副主任,可以晋升两级。10级以上的干部一律不升级。

从总体看,自1956年以后,国家机关18级以下干部的工资标准比较稳定,一直没有降薪。由于本人1980年上大学以前已经参加工作,所以1984年大学毕业以后到国家机关工作即领取定级工资22级月薪56元,与五六十年代大学毕业生的定级工资相同。但是,由于上述工资制度执行中没有正常的级别晋升机制,导致很多人参加工作多年没有晋升工资级别,如很多60年代大学毕业的干部22级月薪56元拿了十多年,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1977年才第一次晋升工资级别。还有很多人多年来很少晋升工资级别,工资明显偏低;或者由于工资基数过低,虽然连续多次晋升工资级别,工资水平依然偏低。例如,很多四五十年代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工资级别都在17级以下,月薪不足百元(本人所在处的一位副处长,1950年参加工作,到1985年还是18级,月薪87.5元);很多六七十年代参加工作的干部工资级别在23级以下,月薪不足50元(本人所在处的一位科长,1968年参加工作,到1985年还是23级,月薪49.5元)。

同时,当时由于没有干部职务晋升与工资级别提高的联动机制(即基本上提职不提级),导致很多干部的职务和工资级别的差异越来越大。例如,1985年,在财政部领导中,一位50年代任职的老同志的工资级别是6级,月薪325.2元;而一位新任职的中年同志的工资级别是14级,月薪136.6元,两个人的工资级别相差8级,月薪相差188.6元。我所在司级单位的一位50年代即担任司级领导的老同志的工资级别是10级,月薪209.9元;而一位新任司级领导的中年同志破格晋升两级以后的工资级别只有17级,月薪98元,两个人的工资级别相差7级,月薪相差111.9元。我所在司级单位处级干部的工资级别,有15级月薪122.8元的,也有23级月薪49.5元的,工资级别相差8级,月薪相差73.3元。

令人欣慰的是,后来经过1985年、1993年和2006年三次工资制度改革,上述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有关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之中,相信以后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一定会更加科学。

至于国家机关干部的其他生活待遇,当时除了工资以外,没有其他法定固定收入,但是可以享受一定的住房、医疗等方面的福利(即分房和公费医疗),不少机关还设有食堂、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球场、礼堂(俱乐部)、幼儿园(托儿所)等福利设施。改革开放以后,也出现了一些奖金、补贴和福利商品,但是各单位的做法差别很大。例如,本人1984年在财政部工作的时候,除了月薪56元以外,每月部里还统一发给5元奖金和2元交通补助,合计每月收入63元,后来还增加了按月发给的洗理费和书报费、夏季发给的降温费等项目。福利商品多为机关后勤部门代购的价廉物美的大米、鱼、肉、鸡蛋和水果等。据我所知,财政部在这方面的管理比较严格,甚至不怕“挨骂”。因为吴波老部长为代表的历任部领导都有一个共同的理念,即财政部是管钱的部门,应当以身作则。

作者工作单位:中国税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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