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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文章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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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书籍名:《2009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文章百篇》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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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住房方面看,农民工是无法享受福利分房或在政府提供补贴的情形下购买商品房的。他们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建筑工人往往住在工地附近的工棚里。农民工居住点大都拥挤不堪,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通常是城市的卫生死角。另外,像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就更不必提及。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目前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近乎缺失的。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究其原因主要在于:(1)农民工在城镇的边缘性社会地位是其社会保障严重滞后的根本原因。正处在转型加速期的中国社会仍带有明显的二元特征,附着了太多利益的户口仍在发挥着作用。没有城镇户口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是城镇职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尽管这种体制具有过渡性),正是这些结构性的制度安排使农民工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而成为边缘群体,也正是这种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其难以享受社会保障权益。(2)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政府及社会重视程度不够。我国尽管在1998年以来就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但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相应的立法。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使他们的社会保障工作难以实现强制性原则。同时很多城市把眼光着眼于地区利益,为解决城市居民就业问题,对农民工频频设卡,不重视、不解决农民工的就业问题,更不用说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了。部分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对社会保险缺乏正确认识,错误地认为参保是加重企业负担,瞒报应参保人数。(3)农民工自身社会保障意识较差,这在一定程度上缓释了问题的紧迫性。农民工对于用人单位和自身参保持无所谓的态度,其理由主要有:缴纳保险费减少了现金收入;担心将来社会保障没有“保障”;怕失去工作机会而不敢向用人单位争取社会保障权利等。(4)一些思想观念客观上阻碍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的解决。这些观点认为目前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时机不成熟;农民工仍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的权属关系,土地可以做其生存保障的兜底性载体;农民工流动性强,农民工在跨省、跨县市流动就业时,也因为各地标准不统一而使社会保障转移的实践可操作性很差等等。(5)资金问题也是农民工社会保障迟迟没有提上日程的客观原因之一。近几年,国家和政府集中精力与财力加强城镇社会保障改革与建设,以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但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仍旧陷入资金困境。随着越来越多的下岗人员走出再就业中心以及企业的继续裁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越来越多,支出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当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受到资金限制时,若再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考虑在制度范围内,必然要面临更为严重的资金困难。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们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主要措施就是把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由于当前农业收入增长缓慢,农民工希望在城市中通过非农产业劳动增加收入,正如此他们与城镇居民一样也面临失业、工伤、职业病等相同的风险。如果我们没有建立与其风险相适应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迫于生计,进城农民就无法摆脱对土地的天然眷恋,那么在每人都拥有一份土地的情形下,农业的规模化、机械化和现代化将遥遥无期。从长远角度看,这不利于“三农问题”的尽快解决。

            (二)实现社会公平、维护城市社会稳定的需要

            市场根据经济效率向生产要素供给者提供报酬,要促使经济效率增长,就必须使报酬有差别,这种差别不仅是客观的,并且差别本身是经济运行的动力。但这种差别必须有一个度,就是不能危害社会公平,即经济效率得兼顾公平。农民工对促进城市经济增长,拉动内需,做出很大的贡献,同时又转移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缩小了城乡差距。可以说,农民工已深化成一种强大的改革力量,推动了中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模式的改革不断深入和发展,提高了市场经济运行的总效率。但我们也要看到,大多的农民工被排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另外,农民工容易在遇到生活风险时铤而走险,成为城市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在城市遭受到“非国民待遇”,特别是社会保障的严重滞后乃至缺失是诱发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失范的根源。农民工从事着苦、累、脏、险职业或工种,但他们却处于都市的“边缘化”生存状态,这往往容易使农民工萌生对城市文明和城里人的反感情绪,这种情绪从积累到宣泄,则构成了城市不稳定的诱因。因此,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农民工正当的社会认可和人文关怀,不仅有利于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动荡的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运行。

            (三)提高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需要

            城市化是指一国在工业化进程中,人口、产业(或资本)不断从农村向城市集聚,城市数量越来越多,城市人口越来越多的过程。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在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下,在改革开放前的二十多年时间里一直停滞不前,严重滞后于工业化进程,呈现出“工业国家,农村社会”的特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处于快速发展期。城市化水平从1990年的18.96%提高到2000年的36.1%,但与发达国家的城市化水平仍相差甚远。城市化滞后引起或加剧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如农民收入过低和增长乏力、就业压力大等,在很大程度上均与城市化滞后有关。而提高城市化水平最重要的实际措施之一就是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但由于前述种种原因他们至今尚未被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加上其他因素,致使农民工仍然处于流动状态,从而严重阻碍了我国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根据有关专家预计到2010年及21世纪中叶我国城市化水平将分别达到45%和65%。笔者认为,如果没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这些目标是很难顺利实现的。

            (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长期目标的需要

            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还相当狭窄,这很难体现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此,要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就必须建立城乡统一的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长期的发展目标。此目标虽然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但近期多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可作为一种过渡。因此,我们不能忽视农民工这一日益庞大的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考虑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也是必要的。从长远来看,既能减少未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阻力与成本,又不会扭曲迈向城乡一元化社会保障目标的路径。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建构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设计

            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处于流动不居的状态,加之所从事职业也各具特色,因此在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应该采取分类分层的保障办法。根据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及流动程度不同,可将农民工大致分为两类:1有雇主且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工。此类农民工绝大部分已在城市生活多年,市民化程度较高;2有雇主但职业不稳定、也无固定收入或者无雇主的农民工。此类农民工一般流动性较强,市民化程度较低。对于第一类农民工其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及经费筹集方式均可与城镇居民相同。对于后一类农民工,由于其流动性较强,因此,对他们应采取比较灵活的政策。

            1.工伤保障制度

            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障制度应当作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尽快得到确立,这也是几乎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普遍优先考虑的保障项目。根据我国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笔者认为这里的“职工”也应当包括企业中非固定工和合同工的农民工。因为其一,我国当前的工伤保险制度实行用人单位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用人单位无论对工伤是否有过错,都应当全部负责受伤害职工的经济损失,这既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减免,也不能以受伤害职工有过失而推却。这种建立在劳动法上的工伤赔偿机制,应当对所有劳动者都发生作用,而不能仅保障城市职工而排除农民工。其二,在工伤发生的高频率下,受支付能力限制,国家在立法上提出了强制保险要求,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以投办保险方式或兼用投办保险和直接支付的方式承担对工伤职工的全部赔偿责任,并且承担全部保险费的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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