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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理故事全集(2)
孝德起源及其与宗法、政治的关系
弄清孝的本质,是探讨孝的其他问题的基础,关于孝的本质,必须从西周孝德说起。对于西周的孝,学术界大致有三种观点。
其一:孝是子孙之德。孝的对象是父母祖考,也即“不只是父母,也包括死去已久的祖先”; 孝的行为方式是对父母“衣食上的赡养”,“祭祀祖先”,“追随和继承前人的意志”。
其二:孝是公共道德。孝的对象主要是“父、母先祖”,“又有宗室、大宗、宗庙、宗老”,“还包括兄弟、朋友、婚媾”,“要孝于神”;孝的行为方式有“多种表现形态”,在“奉养父母”、 “祭享先人”、“继承遗志”之外,还有“敬奉夫君”,“勤于政事”。此观点姑且称为泛孝说。
其三:孝是君德、宗德。“孝在西周是重要的政治权利,为君德、宗德,非后代的子德”,“西周孝不是父子纲纪”,“自孔子始,孝为父子规范”。孝的对象是“神祖考妣,非健在的人”,“孝的基本内容是尊祖”,行为方式是“无休止地享孝祖考的宗教活动”。此观点可称为死孝说。
关于孝起源的时代,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一,夏代。章炳麟认为“严父大孝创制者禹”,“则《孝经》,皆取夏法”,认为孝源于夏。二,商代。杨荣国认为“在殷代,有了孝的事实,当然也就说明那时确有了孝的思想的产生”。三,殷周。李奇认为“孝的道德观念与实践,可以说产生于殷(商)周时代的奴隶社会”。四,西周。郑慧生认为“孝道滥觞于西周”,王慎行认为“西周孝道观的形成当始于文王时代”。在论及此问题的学者中, 多数先生将孝的产生年代定于西周。
关于孝德产生的社会条件,周予同认为孝和慈“这种亲子间表示相互的热烈的爱,本是人类社会自然的产物”。林甘泉认为“孝的观念,就是父家长制和父权的产物”。比较通行的观点则是“孝作为道德准则和规范,是宗法家族制度的产物”。
孝的目的,杨荣国认为“从统治者殷族来说,殷族就可从‘孝’而把这殷的宗族关系维系得紧紧的……就是其他被奴役的诸种族也可以被感动而走向纯厚,不致起而反抗”。李裕民说孝“从来是为维护奴隶主贵族统治服务的”,“孝是殷周奴隶社会用于维系奴隶主宗族关系的思想武器”。 李奇肯定孝“是维系宗法秩序的奴隶社会道德的主要标志”。
孝作为一种道德,必须在一定的社会人际关系中才能产生,而且离不开道德主体的主观需要和社会需要。孝德产生的社会条件首先是以父亲为家长的个体家庭及由此形成的家庭关系、经济关系。原始氏族公社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私有制产生和发展,氏族解体,群婚习俗逐步变为一夫一妻、一夫多妻两种并行的婚俗,遂形成了一夫一妻和一夫多妻的个体家庭。个体家庭成为独立的生产、消费和婚姻生活单位。在个体家庭中,子女知母亦知父,遂使亲子伦理的产生具备了基本前提。个体婚姻家庭基本稳固之后,亲子伦理就逐渐形成。个体家庭不仅使父母与子女连接在同一个经济集团中,利害一致,而且使父母子女在共同生活中交往极为密切、亲近,建立起非他人可比的情感和依赖关系,从而形成亲子道德。
孝德产生之后遭遇两次变化,一次是西周宗法对它的吸纳,另一次是儒家学派对它的改造。这二次变化,使孝德与宗法和政治结下不解之缘。
孝产生之初本与宗法制度毫无瓜葛,宗法制度自有其产生的时代、条件和所欲达到的目的,与孝完全不同。
宗法制度产生的时代比孝德晚。宗法制度产生的时代,一般认为是在殷周之际,而典型、严密的宗法制度形成于西周。孝德至迟在商代就已经产生,从时间上看,孝不可能是后起的宗法制度的产物。
孝与宗法制的主旨和动机都不同。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和由之形成的大小宗统属关系,它以尊崇共同祖先维护亲情,依据血缘关疏来确定同宗子孙的尊卑等级关系,其动机是使族人亲睦以宗奉大宗。孝主要是子女对父母特有的道德,其主旨是敬事父母,在对健在父母以及祖父母孝敬的基础上,将孝心延续至去世的父母以及先祖。孝的动机是满足亲子的情感需要,调整亲子关系,维护家庭秩序。宗法力图规范的小宗家庭与大宗家庭之间的关系,孝德所欲调节的是社会所有的家庭——不管庶人还是贵族,大宗还是小宗——的亲子关系。
孝和宗法建立联系是在西周典型的宗法制度形成之后。自西周始,孝德与宗法有了共通之处:尊祖是孝的一项内容,祭祖是孝的一种行为表现;尊祖敬宗是宗法制的一个原则,宗庙祭祀是宗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孝与宗法相同之处在于祭祖,都通过对祖先的祭祀来表达尊祖孝祖之意。
西周宗法吸纳了孝,将祭祖与孝联系在一起,使祭祀去世的父祖成为孝的一项重要的行为方式,于是,孝的对象由在世父母、祖父母扩大到去世的父祖,孝也由单纯的亲子伦理、家庭伦理扩大为宗族伦理。虽然这种变化使孝德宗法化,但是,孝的本质特征——善事父母——没有改变,也没有缩小为只孝死者或扩大成泛孝,孝仍然是子孙之德,主要还是子德。
如果孝在西周不是子德而是“君德、宗德”,那么西周的子德是什么?论者认为“其时父子之伦是从属于兄弟之道,并同受友所规范”,原因在于,“自父子、兄弟两伦言之,在大宗所统的小宗中,亦又有大宗之叔伯父。这种子辈为大宗,父辈为小宗的子统父的局面,亦说明其时父子之伦要从属于兄弟之道。宗法制及由之而来的社会结构,决定了其时须以兄弟规范(如嫡庶、大小宗)作为社会的根本纲纪和国之大法”。也就是说,由于“宗法制及由之而来的社会结构”所决定, 所以“父子之伦从属于兄弟之伦”,也以“友”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