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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文章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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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书籍名:《2009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文章百篇》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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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专家估算,目前我国失地农民逾2000万。又据统计,全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群体中,约有20%是失地农民。在无任何保障情况下的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实际上变成不折不扣的失业者,他们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生活处境非常艰难。在国债资金使用方面对比城市与农村:近5年里国家在6600亿元的国债中仅为农林水等安排建设资金2800亿元,而其中真正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不多,效果不大。这几年,国债资金带动城市的水、电、路、通讯、医院、学校等公共物品的供给越来越充足,而我国农村的差距却越来越大。(宋斌文:《经济转型过程中农民失业成因分析》,2003年9月21日《中国经济时报》)再对比干部与农民:在1998年至2001年间,中央政府连续几次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幅度增加工资,使得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比前几年涨了近一倍,并拉动其他行业也调高职工的工资水平。而广大农民不仅一点也不沾光,相反这一时期农产品价格持续下跌,乡镇企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下降,还使得农民的收入增长速度连年下滑,如此等等。这样的城乡二元社会经济政策不改变,农民的“民生”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中政策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者,政府首先应充分考虑政策的公正性,要给每个阶层和每个人以平等的发展机会。首先应在全社会建立一个保障穷人基本生存的“安全网”。比如,在城乡普遍建立医疗保障制度,全面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对穷人就医和子女就学提供保障性补贴。目前我国小城镇和农村这两部分人口中恰恰是需要政府帮助的人最多。要改革农村税制政策,有步骤地消除城乡不平等的二元税制结构,实行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近期应先将全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业各税免掉,给农民以休养生息的机会。政府应该制订针对低收入者的培训计划,免费或减费的形式为他们提供专业技能培训,帮助低收入者提高就业和自我创收的能力。(马晓河:《对当前收入不平等状况的分析》,《红旗》杂志2003年第16期)

            为了切实解决农民问题,保证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全社会稳定,除了诸如就业政策、金融政策外,主要应是启动和利用财政税收这个最直接、最有力的经济杠杆,调整财政税收政策,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来帮助低收入者,保护弱势群体,帮助和保护农民。例如,实行城乡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调整财政的收入结构,解决农村义务教育问题主要是调整教育资金的投向和结构,解决农村建设问题可以主要是调整国债资金的投向和结构,改善农民的卫生医疗条件主要是调整社会事业费的投向与结构,等等。任何改革政策与措施的实行都关系到现存利益格局的调整,而财政政策和财政收支结构的改变对利益格局的调整最直接、最有效;而其他改革的政策和措施也都绕不过财政税收政策,且必定涉及到财政收支结构的变动。

            欲求农民“民生”问题的根本解决,必须先维护农民的“民权”;欲要维护农民的权利,必先争取农民的“民主”。“求民生”、“维民权”、“争民主”,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试想,如果农民以上的改革政策的制定有更多的发言权、决策权,那么对原来的特别偏重城市的政策一定会强烈抵制,使之获得通过和实施推进更加困难,而对改革政策一定会大力支持,实行起来一定会更快捷。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认为,我们的传统文化是一种义务文化。中国古代所有的人都是臣民,没有独立的人格,臣民在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表现为服从。封建社会是以国家权力为中心,制度的设置以人的义务为中心,对公民来讲履行义务就是一切。而以公民的权利为中心重新构筑国家制度,以绝大多数人的权利为基础来建立法律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的利益不受强权的侵犯,彻底解决“民权”问题。他还认为,近代文明社会追求的三大目标,第一是在政治上要有发言权,完善选举法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选择,就是多数人说了算,这才是民主政治;第二是经济上财产有保障,每增加公民的一分钱税收,政府花任何一分钱都必须经过议会讨论;第三就是追求人的人身自由,不受随意的监禁。(徐显明:《保障人民权利是依法治国的本质》,2003年6月24日《学习时报》)这也就是“民生”、“民权”“民主”问题。而自由和秩序,正是解决“民生”、“民权”“民主”问题的必要条件,也是保持社会正常发展和稳定和谐的必要条件。

            以上所说的解决“三民”问题的办法,其实,也不止限于农民。对于处在社会底层的公民,弱势的群体,“三民”问题也同样是他们自己的问题。

        解决“三农”问题必须改革乡村治理结构

            九十年代以来,“三农”问题的凸现和村民自治在乡村社会的全面铺开已经成为中国农村研究的两个重要议题。然而,这两个范畴所涉及问题的相关性却较少有深入的讨论。目前学界的研究大多则重与其中一个方面的问题而忽视另一个方面。从政治学和政策学的角度来看,乡村自治与“三农”问题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因此,从农村治理模式和农村政策选择之间的互动关系来研究“三农”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当前乡村治理模式对村民自治的结构性限制

            自80年代人民公社解体以来,中国乡村治理基本上实行了乡级基层政府加村级自治和民主选举的治理模式。乡村民主自治是自上而下推动的一种制度变革,其目的是在农村的最基层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通过村民选举为这种自治赋予“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内涵,以保障乡村的政治稳定。农村开始实行村民自治和基层选举以来,国家行政权威似乎是从乡村基层向上收缩到乡镇一级,村一级权威的来源也似乎是从国家行政权威转向了全体村民的认可程度。权威授予来源的改变无疑会使村一级决策向地方利益共同体的要求方面发展。这些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乡村治理的方式方法。

            然而,在乡村自治和民主选举的发展中也存在着许多结构性的限制。如这种制度安排在实践过程中具有很强的行政主导性,自治权威仍然带有相当程度的官僚化特性,表现为村一级权威来源的转移并不彻底,村党支部仍然是村级权力组织的核心;而村委会的权威仍然依赖于上级党政机关的支持。更重要的是,县乡级党政机关对村级选举拥有具体的指导权,对引起争议的决定拥有实际的裁决权。另外,这种村民自治是一种乡村社会中最原始(基本上以自然村落为主的)也是最小单位中的自治,民主自治的功能只限于自治组织内部的利益调整。

            总之,由于权威的依附性和自治规模的限制,这一改革更多是表象性的而不是实质性的。由于相互隔离的、分散的单个行政村落的自治和民主选举自组织不可能直接影响国家层面的政策选择,难以约束基层政府的行为,故而无法改变农民在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弱势地位。政府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区别对待”政策没有因为村民自治和基层选举而得到改变,国家通过政府基层行政机构对农村社会的强控制治理模式也没有发生本质上的变化。所以在目前的情势下,中国乡村治理从人民公社体制向村民自治和村民民主选举体制的转型不能够彻底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在现代化和市场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发展困境。

            政策结构和管理体制是“三农”问题的主要原因

            三农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和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首先,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农业生产主要依*的要素仍然是土地和劳动力,地少人多的现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着农村人口的收入增长。尤其是近几年来,农用耕地总面积的递减在不断加快。此外,农村中的技术市场、人才市场、资金市场、信息市场以及产品的加工流通市场普遍发育不足,不能有效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人口,也制约了农业的经济增长和农村发展。

            其次,从国家政策结构的层面看,因“赶超”发展战略长期积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对农村仍然区别对待的政策,造成农村的相对贫穷落后。在税负方面,“城乡差别”的税收体制使得了农民比城市人口承担了更多的税负。并且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外资企业的流入,乡镇企业普遍不景气,生产效率下降,发展速度回落,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减弱,从而也影响到乡镇企业对农村的反哺能力。在中西部地区有活力的乡镇企业更少,且生产效益差,对农村的反哺能力更为有限。但在这种背景下,在全国工农业生产的格局中,中央的政策仍然主要偏向于工业和城市的经济发展。在全国范围内依然是“以农补工”的政策格局。

            其三,从行政管理体制的层面看,由于财政权下放、行政承包、和压力型体制的强化,县、乡农村管理体制已经形成高成本运行的格局。县、乡级政府机构和行政人员普遍过于庞大并不断的自我膨胀,造成农民负担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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